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公布粽子過度包裝整治典型案例
2023-06-21 13:33 來源: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責編:覃子喻
- 摘要:
- 端午節臨近,為營造良好的節日消費環境,進一步規范生產經營行為,引導弘揚簡約綠色的消費風尚,遏制商品過度包裝的違法行為,現集中公布一批粽子過度包裝典型案例。
一、合肥市市場監管局糾正金泓齊云峰茶行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行為
2023年6月15日,合肥市市場監管局糾正合肥市蜀山區金泓齊云峰茶行銷售粽子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行為。
經查,合肥市蜀山區金泓齊云峰茶行銷售的“嘉興名粽”禮盒中含有預包裝粽子4袋(共8個)、咸鴨蛋1盒、綠豆糕1盒、橄欖油1瓶(500ml),該粽子禮盒銷售標價158元/盒,其中橄欖油銷售價格為78元/瓶。橄欖油的價格明顯超過粽子價格,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過度包裝商品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關于混裝規定的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禁止過度包裝的規定,構成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行為。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當場將該粽子禮盒下架處理。
二、蕪湖市市場監管局糾正蕪湖新華聯文化旅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行為
2023年6月5日,蕪湖市市場監管局糾正蕪湖新華聯文化旅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銷售粽子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行為。
經查,蕪湖新華聯文化旅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2023年5月29日銷售的兩款端午粽子禮盒,經現場抽樣檢測,并經當事人確認,一款禮盒混裝商品價格超過粽子本身價格,一款禮盒包裝空隙率達48%,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關于粽子混裝和包裝空隙率的規定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禁止過度包裝的規定,構成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行為。蕪湖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經復查,當事人已將上述過度包裝商品作下架處理。
三、亳州市渦陽縣市場監管局糾正雨潤發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行為
2023年6月8日,亳州市渦陽縣市場監管局糾正渦陽縣高爐鎮雨潤發超市銷售粽子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行為。
2023年6月8日,亳州市渦陽縣市場監管局在粽子等節令商品專項檢查工作中,發現當事人經營的粽子在生產廠家包裝之外進行了其他包裝,包裝層數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禁止過度包裝的規定,構成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渦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經復查,當事人已將上述過度包裝商品作下架處理。
四、馬鞍山市和縣市場監管局糾正皇冠蛋糕坊二店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行為
2023年6月14日,馬鞍山市和縣市場監管局糾正和縣皇冠蛋糕坊二店銷售粽子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行為。
經查,和縣皇冠蛋糕坊二店銷售“粽情粽意”禮盒售價129元/盒,當事人共購進“粽情粽意”禮盒的外包裝盒300個,價格為12元/個,加上禮盒內粽子、綠豆糕和咸鴨蛋的包裝費用,包裝成本共計21元,包裝成本達到產品銷售價格的16.3%,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4.3“包裝成本”中“銷售價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餅和粽子,生產組織應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與內裝物接觸的包裝之外所有包裝的成本不超過產品銷售價格的15%”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禁止過度包裝的規定,構成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經復查,當事人已將上述過度包裝商品作下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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