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對書信版權存在哪些認知誤區?
2019-06-27 16:51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責編:働
- 摘要:
-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近日收到一封讀者來信,出版界資深的出版人——譯林出版社原社長兼總編輯李景端在信中講述了與自己相關的書信版權問題,同時還提到了困擾他的幾點疑惑,比如我國著作權法律法規對書信版權的保護如何界定?大家對書信版權存在哪些認知誤區?對于涉及名人書信的版權保護是否應該有所區分? :嗐T費?勵??嗼f釅蕜HC顦跮hb??鱄C嗊??f諛芐?那鉮豎H簈êf酘C顦??:鈁袥
書信著作權保護宜兼顧多方權益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導 叢立先
書信,一般是指私人之間的通信書寫件。而公文信函一般稱為公函,有別于書信,《著作權法》對于官方文件性質的公函通常不予以保護。
從《著作權法》的角度看,書信分為有著作權的書信和沒有著作權的書信。有著作權的書信,是指該通信書寫件的內容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載體形式呈現,也就是說,只要是一定的思想性表達形式的書信,應該都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所以,無論是手寫的書信,還是打印的書信,甚至是視聽形式的書信,只要滿足《著作權法》要求的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的作品構成要件,都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大多數書信作品為文字作品。除了極特殊的自己給自己寫信之外(例如寫給未來的自己或不特定他人的一封信、書信體的自我回憶錄等以書信形式表達的個人作品),其余的書信文字作品通常是合作作品,也就是通信私人主體之間共同完成的作品。因此,書信首先應該遵從《著作權法》關于合作作品的規定。關于合作作品,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币簿褪钦f,如果書信作品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那么書信作者之間共同享有該書信的著作權;如果書信作品是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那么書信作者之間可以按份共有該書信的著作權。從兼顧書信著作權的保護與利用的角度看,筆者認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盡可能認定書信作者就自己書寫的那部分書信享有按份共有的著作權,只要正常利用,筆者不認為侵犯了他方通信者的著作權。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財產性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也就是說,書信合作作品的保護期應以最后一個書信合作作者的去世時間作為保護期限的起算點。在著名的《兩地書》著作權糾紛案中,人民法院即認定輯錄魯迅和許廣平往來通信的《兩地書》為合作作品,其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應按照后去世的許廣平的時間期限來計算,支持了作為著作財產權繼承人的周海嬰的訴求。
書信還可能構成美術作品。在我國,書法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無論是硬筆還是軟筆書寫的書信作品,如果具有審美意義,達到美術作品的最低保護門檻,都可能構成美術作品。如果書信作品是美術作品,《著作權法》關于美術作品的特殊規定即應予以適用。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就書信作品來說,如果書信作品是硬筆或軟筆書寫并具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則該書信美術作品就產生了如下情況:著作權的整體性權利或大部分權利仍然在書信書寫人手里,而著作財產權中的展覽權由書信的原件所有人享有,即書信的收信人或其他因合法渠道獲得該書信原件的人享有展覽權。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種情況下,書信原件的所有人作為書信作品的物權持有者和展覽權人,在行使自己的物權和展覽權時,除了要尊重書信作品的著作權之外,還要注意維護該書信作品的其他民事權利,如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
在廣受關注的錢鍾書書信著作權案中,突出反映了上述物權所有者與著作權人之間的矛盾和利益調整。錢鍾書書信的所有者將書信委托給拍賣公司拍賣,拍賣公司為了達到拍賣效果,將書信翻拍復制并通過網絡傳播以用于宣傳拍賣活動,該行為被錢鍾書書信著作財產權的繼承者楊絳告上法庭,最終法院認為拍賣公司侵犯了書信著作權人的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獲得報酬的權利,認為拍賣公司和書信原件所有人侵犯了相關權利人的隱私權。雖然,本案支持了原告方的著作權和隱私權的主張具有相當的合理性,但基于本案帶來的書信手稿原件所有人的展覽權行使與隱私權等民事權利的沖突問題,實際上還存在著相當的爭議和探討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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