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解《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
2012-02-20 11:45 來源:cpp114 整理/喻小嘜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食品標簽是向消費者傳遞產品信息的載體。做好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既是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實現食品安全科學管理的需求。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衛生部組織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準。
四十一、關于果脯蜜餞類水果在配料表中的標示
(一)如果加入的各種果脯或蜜餞總量不超過10%,可以在配料表中標示加入的各種蜜餞果脯的具體名稱,或者統一標示為“蜜餞”、“果脯”。
(二)如果加入的各種果脯或蜜餞總量超過10%,則應標示加入的各種蜜餞果脯的具體名稱。
四十二、關于凈含量標示
凈含量標示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標示位置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所有字符高度(以字母L、k、g等計)應符合本標準4.1.5.4的要求。“凈含量”與其后的數字之間可以用空格或冒號等形式區隔。“法定計量單位”分為體積單位和質量單位。固態食品只能標示質量單位,液態、半固態、粘性食品可以選擇標示體積單位或質量單位。
四十三、關于規格的標示
單件預包裝食品的規格等同于凈含量,可以不另外標示規格,具體標示方式參見附錄C的C.2.1;預包裝內含有若干同種類預包裝食品時,凈含量和規格的具體標示方式參見附錄C的C.2.3;預包裝食品內含有若干不同種類預包裝食品時,凈含量和規格的具體標示方式參見附錄C的C.2.4。
標示“規格”時,不強制要求標示“規格”兩字。
四十四、關于標準中的產地
“產地”指食品的實際生產地址,是特定情況下對生產者地址的補充。如果生產者的地址就是產品的實際產地,或者生產者與承擔法律責任者在同一地市級地域,則不強制要求標示“產地”項。以下情況應同時標示“產地”項:一是由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生產的產品,僅標示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時,應同時用“產地”項標示實際生產該產品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產品,僅標示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時,應用“產地”項標示受委托企業所在地域。
四十五、集團公司與子公司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且子公司生產的產品不對外銷售時,如何標示生產者、經銷者名稱地址和產地?
按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間的委托加工方式標示。
四十六、關于標準中的地級市
食品產地可以按照行政區劃標示到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等副省級城市或者地級城市。地級市的界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十七、關于聯系方式的標示
聯系方式應當標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有效聯系方式。聯系方式應至少標示以下內容中的一項:電話(熱線電話、售后電話或銷售電話等)、傳真、電子郵件等網絡聯系方式、與地址一并標示的郵政地址(郵政編碼或郵箱號等)。
四十八、關于質量(品質)等級的標示
如果食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按標準要求標示質量(品質)等級。產品分類、產品類別等不屬于質量等級。
四十九、關于豁免標示的情形
本標準豁免標示內容有兩種情形:一是規定了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的食品種類;二是規定了當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2時可以免除的標示內容。兩種情形分別考慮了食品本身的特性和在小標簽上標示大量內容存在困難。豁免意味著不強制要求標示,企業可以選擇是否標示。
本標準豁免條款中的“固體食糖”為白砂糖、綿白糖、紅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五十、關于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標示
本標準4.1.6.3條規定了進口預包裝食品必須標示原產國或原產地區的名稱,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按照3.8.2條,原有外文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等不需要翻譯成中文。
4.1.10條規定了進口預包裝食品可以免于標示產品標準號。
五十一、進口預包裝食品如僅有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如何標示生產日期?
應根據保質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貼、補印等方式如實標示生產日期。
五十二、標示日期時使用“見包裝”字樣,是否需要指明包裝的具體位置?
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包裝體積較大,應指明日期在包裝物上的具體部位;二是小包裝食品,可采用“生產日期見包裝”、“生產日期見噴碼”等形式。以上要求是為了方便消費者找到日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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