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解《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
2012-02-20 11:45 來源:cpp114 整理/喻小嘜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食品標簽是向消費者傳遞產品信息的載體。做好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既是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實現食品安全科學管理的需求。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衛生部組織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準。
十、本標準對生產日期的定義
本標準規定的“生產日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原《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中“包裝日期”、“灌裝日期”等術語在本標準中統一為“生產日期”。
十一、如果產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食品配料,僅添加了相關風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許在標簽上標示該種食品實物圖案?
標簽標示內容應真實準確,不得使用易使消費者誤解或具有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當使用的圖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費者誤解時,應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說明。
十二、關于標簽中使用繁體字
本標準規定食品標簽使用規范的漢字,但不包括商標。“規范的漢字”指《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不包括繁體字。食品標簽可以在使用規范漢字的同時,使用相對應的繁體字。
十三、關于標簽中使用“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
“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包括篆書、隸書、草書、手書體字、美術字、變體字、古文字等。使用這些藝術字時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不易混淆。
十四、關于標簽的中文、外文對應關系
預包裝食品標簽可同時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號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字號。
對于本標準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強制標識內容,中文、外文應有對應的關系。
十五、關于最大表面面積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時的標示要求
食品標簽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性內容。根據標簽面積具體情況,標簽內容中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應當清晰,易于辨認。
十六、強制標示內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時,如何判斷字體高度是否滿足大于等于1.8mm字高要求?
中文字高應大于等于1.8mm,kg、mL等單位或其他強制標示字符應按其中的大寫字母或“k、f、l”等小寫字母判斷是否大于等于1.8mm。
十七、銷售單元包含若干可獨立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時,直接向消費者交付的外包裝(或大包裝)標簽標示要求
該銷售單元內的獨立包裝食品應分別標示強制標示內容。外包裝(或大包裝)的標簽標示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外包裝(或大包裝)上同時按照本標準要求標示。如果該銷售單元內的多件食品為不同品種時,應在外包裝上標示每個品種食品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可將共有信息統一標示。
二是若外包裝(或大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或大包裝)能清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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