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2011:數字出版面臨的形勢和挑戰沖擊
2011-12-27 08:51 來源:百道網 責編:江佳
- 摘要:
- 2011年即將過去,過去的一年,業界談得最多的莫過于傳統新聞出版業的升級轉型,繞不過去的話題是數字出版新業態新產品的出現,在帶來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新聞出版產能提升和產業發展的同時,對傳統出版帶來的挑戰和沖擊也不容忽視。
4、解放思想,完善法規,聯系實際,整合資源,建立科學合理的數字出版準入機制。
國家數字出版發展的政策及產業環境將進一步趨好,但是有些行政性規定有待與時俱進進一步完善。近年來,總署已陸續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推動新聞出版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快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發展電子書產業的意見》等一系列文件,同時總署加快制定推出《數字出版內容平臺管理辦法》和修訂《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等法規,積極地推動規范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法規體系建設,切實解決數字出版發展中遇到的現實問題。建議總署根據數字出版的特點和實際,進一步解放思想在法律的規范下對民營業資本進入數字出版領域在出版資質準入,人才培養制定規范性政策舉措。使得實際掌握大量數字出版資源的民營企業名正言順地進入互聯網出版領域。避免相當數量的出版主體無數字出版許可權但卻在事實上從事著數字出版的現象的尷尬,也便于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管理以及對各種數據的科學統計和有效采集。筆者認為,數字出版許可的高門檻也是阻礙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一個因素。數字出版的特殊性以及發展前景,將使得對數字出版的監管思路,大大不同于對傳統出版的監管。應當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數字出版技術領域,做到融資的最大化。借助數字出版這一紐帶,密切相互之間的聯系及合作,拓展數字出版的外延,豐富數字出版產品形態多元呈現,產業鏈和利益鏈不斷清晰和完善。通過不同行業的融合,有效地達到優勢互補,資源共享。
5、政策支持,資金助推,平臺搭建,項目帶動,完善基地園區管理服務運營體制機制。
各級政府應當參照中央政策集合自身實際出臺數字出版財務、稅收、工商方面的扶持政策,有利于促進當地數字出版產業的發展。建議盡快實施署省合作機制,按照總署和省政府簽署的框架協議,發揮以省政府分管領導為首的數字出版領導小組的作用,研究出臺本省一系列優惠政策,包括落實專項資金及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以政策、資金、稅收支持基地園區的發展,推動重大項目的實施,促進大型新聞出版集團的升級轉型。許多傳統出版單位都設立了數字媒體事業部或其他專門從事數字出版工作的部門,擬定了數字出版發展規劃。技術開發商和渠道供應商依靠強大的技術能力和資金實力紛紛涉足數字出版領域,有些已經形成知名品牌效應。業外的很多上市公司及知名企業,也表現出進入數字出版領域的強烈意愿。在基地建設方面,相應的管理體制,運營機制建設相對滯后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重點加以研究,制定出臺相關引導政策,在文化引導資金中設立專項基金有計劃解決公共服務平臺的搭建和推廣使用,同時會同工商部門出臺對入駐園區的公私企業享有平等的發展數字出版業務的權益。
6、兼顧利益平衡,修訂版權法規,強化監管保護,促進文化創造力傳播力,推動版權貿易健康有序開展。
數字出版內容在資源聚合和集約化的同時,必須破解版權瓶頸。數字出版產業究其實質是內容產業,優質內容始終是數字出版單位的核心競爭力。因此,內容的創作者也即著作權的擁有者與傳播者和優秀文化的享用者,三者的關系是相輔相成和相得益彰的共存共榮關系。在啟動修訂《著作權法》以及相關的《網絡傳播權管理條例》及《稿酬支付標準》時,應當高度關注作者、傳播者、使用者三者權益的平衡,使法律法規成為保障作者和傳播者權益的武器,調動作者創作好作品的熱情,調動出版者可持續發展創新業態的積極性,使得文化消費者依法方便獲取作品享用優質精神食糧的權益。建議在修訂《網絡傳播權條例》時將網絡互轉數字化作品列入“法定許可”范疇,方便數字作品的依法傳播。在著作權法和稿酬收轉標準的修訂中應當將數字出版作品的獲取報酬權和稿酬標準單列,切實保障作者合法權益。優質的內容資源永遠是數字出版的首要條件,是傳統出版業向數字化轉型的核心所在,同時也是數字新媒體出版發展的關鍵。無論是傳統出版業還是數字新媒體出版,都應該充分集中優質內容,在內容建設上下功夫,進行深入挖掘,深入搜索和利用。因此,必須關注著作權的取得和合法使用,才能規避法律風險。而傳統出版單位許多紙媒產品均缺乏數字出版著作權的授權,如果未經授權擅自將紙媒產品數字化就可能形成事實侵權,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數字版權是近幾年剛剛出現的概念,不能為網絡傳播權所涵蓋。據調查傳統出版單位擁有數字出版權的作品僅占20%。以江蘇省為例,中小學教輔材料的匯編作品著作權大部分在民營工作室手中,以出版社名義出現的教輔產品大部分是民營組稿編印發行,只是困于出版資質打著出版社旗號合作出版的產物,自己擁有著作權的產品進行數字化的轉化是天經地義合理合法的。有前瞻性的民營書業均在進行數字出版的嘗試,有的已取得相當成果。而在數字化產品的授權方面,反而是動漫、網游等新興業態獲得者居多。因此,在數字出版領域內容為王的理念必須牢固建立在合法授權的基礎上才是實事求是的。也只有在保護版權的基礎上,積極實施精品戰略,打造數字出版精品。從這個意義上理解版權是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生命線。與此同時,利用司法、行政和技術保護對侵權盜版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促進優秀文化產品的傳播交易。鑒于數字出版作品易復制,使用面寬的,著作權人和作品專有使用者難以維權的特點,應當根據《著作權法》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逐步推行由集體管理組織代理著作權擁有者進行集體維權和稿酬收轉活動。
國家數字出版發展的政策及產業環境將進一步趨好,但是有些行政性規定有待與時俱進進一步完善。近年來,總署已陸續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推動新聞出版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快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發展電子書產業的意見》等一系列文件,同時總署加快制定推出《數字出版內容平臺管理辦法》和修訂《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等法規,積極地推動規范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法規體系建設,切實解決數字出版發展中遇到的現實問題。建議總署根據數字出版的特點和實際,進一步解放思想在法律的規范下對民營業資本進入數字出版領域在出版資質準入,人才培養制定規范性政策舉措。使得實際掌握大量數字出版資源的民營企業名正言順地進入互聯網出版領域。避免相當數量的出版主體無數字出版許可權但卻在事實上從事著數字出版的現象的尷尬,也便于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管理以及對各種數據的科學統計和有效采集。筆者認為,數字出版許可的高門檻也是阻礙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一個因素。數字出版的特殊性以及發展前景,將使得對數字出版的監管思路,大大不同于對傳統出版的監管。應當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數字出版技術領域,做到融資的最大化。借助數字出版這一紐帶,密切相互之間的聯系及合作,拓展數字出版的外延,豐富數字出版產品形態多元呈現,產業鏈和利益鏈不斷清晰和完善。通過不同行業的融合,有效地達到優勢互補,資源共享。
5、政策支持,資金助推,平臺搭建,項目帶動,完善基地園區管理服務運營體制機制。
各級政府應當參照中央政策集合自身實際出臺數字出版財務、稅收、工商方面的扶持政策,有利于促進當地數字出版產業的發展。建議盡快實施署省合作機制,按照總署和省政府簽署的框架協議,發揮以省政府分管領導為首的數字出版領導小組的作用,研究出臺本省一系列優惠政策,包括落實專項資金及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以政策、資金、稅收支持基地園區的發展,推動重大項目的實施,促進大型新聞出版集團的升級轉型。許多傳統出版單位都設立了數字媒體事業部或其他專門從事數字出版工作的部門,擬定了數字出版發展規劃。技術開發商和渠道供應商依靠強大的技術能力和資金實力紛紛涉足數字出版領域,有些已經形成知名品牌效應。業外的很多上市公司及知名企業,也表現出進入數字出版領域的強烈意愿。在基地建設方面,相應的管理體制,運營機制建設相對滯后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重點加以研究,制定出臺相關引導政策,在文化引導資金中設立專項基金有計劃解決公共服務平臺的搭建和推廣使用,同時會同工商部門出臺對入駐園區的公私企業享有平等的發展數字出版業務的權益。
6、兼顧利益平衡,修訂版權法規,強化監管保護,促進文化創造力傳播力,推動版權貿易健康有序開展。
數字出版內容在資源聚合和集約化的同時,必須破解版權瓶頸。數字出版產業究其實質是內容產業,優質內容始終是數字出版單位的核心競爭力。因此,內容的創作者也即著作權的擁有者與傳播者和優秀文化的享用者,三者的關系是相輔相成和相得益彰的共存共榮關系。在啟動修訂《著作權法》以及相關的《網絡傳播權管理條例》及《稿酬支付標準》時,應當高度關注作者、傳播者、使用者三者權益的平衡,使法律法規成為保障作者和傳播者權益的武器,調動作者創作好作品的熱情,調動出版者可持續發展創新業態的積極性,使得文化消費者依法方便獲取作品享用優質精神食糧的權益。建議在修訂《網絡傳播權條例》時將網絡互轉數字化作品列入“法定許可”范疇,方便數字作品的依法傳播。在著作權法和稿酬收轉標準的修訂中應當將數字出版作品的獲取報酬權和稿酬標準單列,切實保障作者合法權益。優質的內容資源永遠是數字出版的首要條件,是傳統出版業向數字化轉型的核心所在,同時也是數字新媒體出版發展的關鍵。無論是傳統出版業還是數字新媒體出版,都應該充分集中優質內容,在內容建設上下功夫,進行深入挖掘,深入搜索和利用。因此,必須關注著作權的取得和合法使用,才能規避法律風險。而傳統出版單位許多紙媒產品均缺乏數字出版著作權的授權,如果未經授權擅自將紙媒產品數字化就可能形成事實侵權,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數字版權是近幾年剛剛出現的概念,不能為網絡傳播權所涵蓋。據調查傳統出版單位擁有數字出版權的作品僅占20%。以江蘇省為例,中小學教輔材料的匯編作品著作權大部分在民營工作室手中,以出版社名義出現的教輔產品大部分是民營組稿編印發行,只是困于出版資質打著出版社旗號合作出版的產物,自己擁有著作權的產品進行數字化的轉化是天經地義合理合法的。有前瞻性的民營書業均在進行數字出版的嘗試,有的已取得相當成果。而在數字化產品的授權方面,反而是動漫、網游等新興業態獲得者居多。因此,在數字出版領域內容為王的理念必須牢固建立在合法授權的基礎上才是實事求是的。也只有在保護版權的基礎上,積極實施精品戰略,打造數字出版精品。從這個意義上理解版權是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生命線。與此同時,利用司法、行政和技術保護對侵權盜版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促進優秀文化產品的傳播交易。鑒于數字出版作品易復制,使用面寬的,著作權人和作品專有使用者難以維權的特點,應當根據《著作權法》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逐步推行由集體管理組織代理著作權擁有者進行集體維權和稿酬收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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