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糧液勝訴新包裝專利權之爭
2007-12-31 00:00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法院判決:侵權不成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鞏的專利為形狀與圖案結合的外觀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形狀不相同,被控侵權產品沒有圖案,鞏的專利有十二生肖圖案,因圖案與形狀共同構成本專利外觀設計要素,且該設計為酒包裝盒,視覺效果簡單明了,兩要素均應作為對比中予以考慮的重點,因此上述區別足以造成兩種外觀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的顯著不同,二者屬于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任虹認為,專利權人首先應清楚自己的保護范圍。本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是由形狀和圖案結合構成的,二者缺一不可。任虹指出,“該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由圖案和形狀兩要素構成”,在五糧液產品與其專利權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作對比時,一再要求忽略其專利上的十二生肖圖案,說明鞏文杰并不清楚專利法意義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內容是什么。
專家解釋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
上海協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林華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認為,外觀設計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的基本功能是以美感吸引消費者,所以其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外觀的視覺效果。
林華指出,判定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步驟是:首先確定被控侵權外觀設計與外觀設計專利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判斷依據是雙方產品的功能、用途是否一致或相關,通?梢詤⒖紘H外觀設計分類表的分類;其次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并進行對比。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以專利申請文件中的圖片或者照片為準。凡影響外觀整體識別的顏色、圖案、構造、形狀等視覺要部都在對比和綜合考慮范圍之內。本案原告主張只對比產品形狀而不對比圖案,是對保護范圍的不當理解。
林華強調,確定外觀對比范圍,首先是裁判者應該以普通消費者而不是專家的眼光進行對比;其次是應排除原告外觀設計中屬于公知公用從而的不受法律保護的部分,只將原告外觀設計中具有新穎性的部分和被控侵權產品外觀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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