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會、世博會標志禁用于包裝、宣傳
2007-11-05 00:00 來源:東方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奧林匹克標志、世博會標志不得用于商品包裝、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上海市商業系統知識產權保護試點工作指導小組、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近日發布《關于加強奧林匹克標志、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的通告》。
通告明確,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吉祥物、會歌、口號,“北京2008”、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標志均屬于奧林匹克標志相關知識產權;世博會標志相關知識產權包括: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申辦機構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譯名和縮寫,下同)、徽記或者其他標志,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組織機構的名稱、徽記或者其他標志,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的名稱、會徽、會旗、吉祥物、會歌、主題詞、口號,國際展覽局的局旗。
未經奧林匹克標志、世博會標志等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許可,任何機構或個人均不得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其知識產權。將奧林匹克標志、世界博覽會標志等相關知識產權用于非商業目的時,必須明顯區別于商業行為,并不得與商業廣告相鄰使用。
市民如發現侵犯奧林匹克標志、世博會標志等相關知識產權行為,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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