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處方藥包裝不得隨意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2005-11-16 08:42 來源: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導報 責編:飛
在非處方藥包裝、標簽、廣告及醫療器械廣告中使用奧林匹克標志,需經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許可,并得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同時配有文字表述的,文字內容也須一并得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這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近作出的規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還規定,印制有奧林匹克標志的藥品應當在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許可使用的期限內銷售。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還規定,印制有奧林匹克標志的藥品應當在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許可使用的期限內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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