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編寫、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應核準
2023-02-22 16:23 來源:麗水發布 責編:覃子喻
- 摘要:
-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內部,用于指導工作、交流信息的非賣性單本成冊或連續性折頁、散頁印刷品,是集政策性、指導性、知識性為一體的出版物,應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為加強管理,國家對其編寫、印刷等活動均作出了明確的法規規定。
【法規規定】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內部資料必須在編印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須驗證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原件并收存《準印證》復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還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內部資料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二)非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內部資料的。
案例3
麗水市某印務有限公司(為非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案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2日,麗水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在調查蓮都區某單位“未經批準擅自編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案件中發現,其編印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印刷單位為麗水市某印務有限公司。執法人員在對該印務有限公司進行進一步調查后發現,其獲審批許可的經營范圍為“其他印刷品印刷”,該公司不具備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資質。其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行為違反了《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
【查處結果】
2021年6月1日,麗水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對麗水市某印務有限公司作出了停業整頓3日、沒收違法所得1800元、并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微提醒:各黨政機關、企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及和印刷企業
1.編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應嚴格按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麗水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咨詢電話:2098725,經審核批準,領取《準印證》后,方可從事編印活動。
2.各編印單位應委托省內的出版物印刷企業進行印刷。非出版物印刷企業不得開展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經營活動。
3.出版物印刷企業在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時,須驗證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該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核發的《準印證》原件并收存《準印證》復印件方可開展印刷,以確保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導向正確,編印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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