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實施!
2020-09-07 13:30 來源:農業農村部 責編:覃子喻
- 摘要:
-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已于2020年7月31日經農業農村部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生態環境部同意,現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理
第十四條 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應當加強相關設施設備、場所的管理和維護,對收集的農藥包裝廢棄物進行妥善貯存,不得擅自傾倒、堆放、遺撒農藥包裝廢棄物。
第十五條 運輸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丟棄、遺撒農藥包裝廢棄物,運輸工具應當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對農藥包裝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資源化利用以外的,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填埋、焚燒等無害化處置。資源化利用按照“風險可控、定點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需要確定資源化利用單位,并向社會公布。資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飲用具、兒童玩具等產品,防止危害人體健康。資源化利用單位不得倒賣農藥包裝廢棄物?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導資源化利用單位利用處置回收的農藥包裝廢棄物。
第十七條 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理費用由相應的農藥生產者和經營者承擔;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不明確的,處理費用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列支。鼓勵地方有關部門加大資金投入,給予補貼、優惠措施等,支持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運輸、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未按規定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條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一條 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未按規定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業化服務機構,指從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經營活動的機構。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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