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印刷公司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未驗證準印證被罰
2019-02-19 14:07 來源:福州日報 責編:溫淼
- 摘要:
- 近日,福州市執法人員根據三明市文化管理部門提供的線索,到福州某印刷有限責任公司調查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印刷情況。公司負責人承認該書確實由該公司印刷,對其“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未驗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的違法事實予以承認。
近日,福州市執法人員根據三明市文化管理部門提供的線索,到福州某印刷有限責任公司調查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印刷情況。公司負責人承認該書確實由該公司印刷,對其“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未驗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的違法事實予以承認。
鑒于該公司是第一次被查獲此類違法行為,相關部門對該印刷有限責任公司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12800元5倍的罰款。
案例點睛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印證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則必須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印刷委托書、有關證明或者準印證,或者未將印刷委托書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二)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出版物的;(三)盜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訂、銷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將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七)未經批準,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運輸出境的。
原標題: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未驗證準印證福州一印刷公司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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