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以后申辦印企不再限定廠房面積和注冊資金
2015-09-18 09:50 來源:慧聰印刷網 責編:周東京
- 摘要:
- 日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了《關于修訂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對申請經營出版物印刷業務、包裝裝潢業務、其他印刷品業務、專項排版、制版、裝訂業務的企業,在廠房面積和注冊資金方面不再作硬性要求。
【CPP114】訊:日前,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了《關于修訂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對申請經營出版物印刷業務、包裝裝潢業務、其他印刷品業務、專項排版、制版、裝訂業務的企業,在廠房面積和注冊資金方面不再作硬性要求。同時對外商設立印刷企業的條件也做了調整。印刷類具體規定如下:
1、《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15號)
刪去第四條第三項中的“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800平方米”,刪去第四項中的“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元人民幣”。
刪去第五條第三項中的“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600平方米”,刪去第四項中的“注冊資本不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刪去第六條第三項中的“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刪去第四項中的“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刪去第七條第三項中的“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刪去第四項中的“注冊資本不少于80萬元人民幣”。
刪去第八條第三項中的“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刪去第四項,相應調整之后各項序號。
2、《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新聞出版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6號)
刪去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相應調整之后各項序號。
刪去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和資信證明”。
1、《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15號)
刪去第四條第三項中的“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800平方米”,刪去第四項中的“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元人民幣”。
刪去第五條第三項中的“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600平方米”,刪去第四項中的“注冊資本不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刪去第六條第三項中的“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刪去第四項中的“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刪去第七條第三項中的“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刪去第四項中的“注冊資本不少于80萬元人民幣”。
刪去第八條第三項中的“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刪去第四項,相應調整之后各項序號。
2、《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新聞出版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6號)
刪去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相應調整之后各項序號。
刪去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和資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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