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軍:讓稅收杠桿撬動新聞出版業改革發展
2014-12-02 09:34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責編:顧穎瑩
- 摘要:
-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國家高度重視新聞出版業的改革發展,不斷加大稅收支持力度,創造了相對于其他行業的綜合稅收優勢,極大地促進了新聞出版業的改革發展。深入研究、認真總結、準確把握這一系列涉及新聞出版稅收政策,對于進一步推進新聞出版業的改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 現行新聞出版稅收政策
回顧我國新聞出版稅收政策,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的稅收政策,我們可以清晰地把握兩條脈絡:一個是對出版物的稅收政策,另一個是對新聞出版單位的稅收政策。前者以1993年3月原國家稅務局印發的《關于支持宣傳文化事業的通知》(國稅發[1993]059號)為源頭,歷經財稅(2006)153號文、財稅(2009)147號文、財稅(2011)92號文和財稅(2013)87號文。歸結起來,出版物在出版環節,特別指定的圖書、報紙、期刊增值稅免征,其他的出版物執行增值稅先征后退50%的政策;在印刷制作環節,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先征后返,其他按17%征收增值稅;在發行環節,圖書批發、零售免征增值稅,銷售報紙、雜志增值稅稅率為13%;在進口環節,特別指定的8家進出口公司為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北京圖書館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文獻、報刊及其他資料,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后者的源頭是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3]105號)以及2005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號)和《關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號),歷經國辦發(2008)114號文以及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財稅(2009)31號文、財稅(2009)34號文、國辦發(2014)15號文。歸結起來,即為經營性出版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免征企業所得稅,而一般性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為25%,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指定的新疆印刷企業免征增值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經營性新聞出版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對經營性新聞出版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其他單位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區、郊區、農村分別按繳納增值稅的7%、5%、1%繳納,教育附加費按繳納增值稅的3%繳納,印花稅在0.5‰——1‰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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