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威力印刷建議采納新公司細則
2014-06-08 10:04 來源:騰訊財經 責編:周艷平
- 摘要:
- 茲提述中國威力印刷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之公告(「該公告」),內容有關建議將本公司於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之上市地位由第一上市地位轉變為第二上市地位,同時保留其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之第一上市地位。
【CPP114】訊:茲提述中國威力印刷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之公告(「該公告」),內容有關建議將本公司於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之上市地位由第一上市地位轉變為第二上市地位,同時保留其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之第一上市地位。除本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之詞匯與該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建議轉變須待(其中包括)股東於本公司將予召開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上批準後,方可作實。於完成建議轉變後,本公司將毋須遵守新交所上市手冊(包括附錄2.2),惟新交所上市手冊第217條、新交所上市手冊第8章第XII部及新交所可能不時應用之任何其他上市規則除外。因此,本公司建議修訂本公司之公司細則,藉以反映新交所上市手冊之有限規定。由於現有公司細則之建議修訂預期將相對更為廣泛,故董事會建議於將予召開之股東特別大會上采納新公司細則(「建議采納」)替代本公司之現有公司細則,以令本公司之憲章文件於完成建議轉變後與新交所上市手冊、香港上市規則及百慕達一九八一年公司法之相關規定一致。
建議采納須待股東以通過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呈之特別決議案方式批準後,方可作實。
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向股東寄發一份通函,當中載有(i)建議轉變之詳情;(ii)建議采納之詳情;及(iii)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建議轉變須待(其中包括)股東於本公司將予召開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上批準後,方可作實。於完成建議轉變後,本公司將毋須遵守新交所上市手冊(包括附錄2.2),惟新交所上市手冊第217條、新交所上市手冊第8章第XII部及新交所可能不時應用之任何其他上市規則除外。因此,本公司建議修訂本公司之公司細則,藉以反映新交所上市手冊之有限規定。由於現有公司細則之建議修訂預期將相對更為廣泛,故董事會建議於將予召開之股東特別大會上采納新公司細則(「建議采納」)替代本公司之現有公司細則,以令本公司之憲章文件於完成建議轉變後與新交所上市手冊、香港上市規則及百慕達一九八一年公司法之相關規定一致。
建議采納須待股東以通過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呈之特別決議案方式批準後,方可作實。
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向股東寄發一份通函,當中載有(i)建議轉變之詳情;(ii)建議采納之詳情;及(iii)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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