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酒標簽中對日期標示和貯藏說明的要求
2013-07-05 08:47 來源:華夏酒報·中國酒業新聞網 責編:錢瑩
- 摘要:
- 飲料、酒標簽中對日期標示和貯藏說明有多項要求。
【CPP114】訊:(1)應清晰地標示預包裝飲料酒的包裝(灌裝)日期和保質期,也可以附加標示保存期。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方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
。2)日期的標示應按年、月、日順序;年代號一般應標示4位數;難以標示4位數字的小包裝酒,可以標示后2位數字。
示例1:
包裝(灌裝)日期:2004年1月15日灌裝的酒,可以標示為
“2004 01 15”(年月日用間隔字符分開);
或“20040115”(年月日不用連字符分隔);
或2004-01-15(年月日用連字符分隔);
或“2004年1月15日”。
示例2:
保質期:可以標示為
“2004年7月15日之前飲用最佳”;
或“保質期至2004-01-15”;
或“保質期6個月(或180天)”。
。3)如果飲料酒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應標示飲料酒的特定貯藏條件,具體按相關產品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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