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裝廣告宣傳將不得標馳名商標
2013-06-28 08:24 來源:羊城晚報 責編:陳莎莎
- 摘要:
- 在現實中,不少企業將獲得馳名商標作為提高產品知名度和競爭力的捷徑,甚至利用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但馳名商標并不體現商品質量和品牌美譽度,不是榮譽稱號。
【CPP114】訊:在現實中,不少企業將獲得馳名商標作為提高產品知名度和競爭力的捷徑,甚至利用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但馳名商標并不體現商品質量和品牌美譽度,不是榮譽稱號。
去年12月商標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后,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地方、部門和企業建議進一步明確馳名商標的內涵,按照“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對馳名商標認定機關、認定環節等作出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商標法修正案草案應明確禁止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亮點
最高賠償額擬提至200萬
商標侵權代價小而維權成本高,一直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突出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將工商部門查處侵權案件時,可以沒收、銷毀的對象由“專門”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修改為“主要”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二是將侵權案件的法定賠償額由“一百萬元以下”提高到“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審查時長或不得超九個月
商標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后,一些地方、部門、企業提出,目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均未對商標注冊的審查時限作出規定,實踐中審查時間較長,致使一些企業的商標權益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建議明確審查時限。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關于審查時限的規定:商標局初步審查時限為九個月、公告異議期為三個月,對異議申請調查核實的時限為九個月,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決定進行復審的時限為六個月、對商標局認為異議成立而不予注冊決定復審的時限為九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作適當延長。
單一顏色商標或不可注冊
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初審稿增加了可以申請注冊商標的新要素,規定在商品、商品包裝上使用的單一顏色,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能夠將該商品與其他商品區別開的,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但在此后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時,一些地方、專家和企業提出,單一顏色資源有限,常人可識別的顏色只有100多種,如果允許注冊單一顏色商標可能造成商標注冊人對顏色的壟斷,同時通過單一顏色區別商品來源的難度也較大,實踐中容易產生混淆,不贊成上述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實踐中我國企業還沒有將單一顏色作為商標注冊的需求,且在商標注冊、管理等環節也缺少相應實踐,可暫不在法律中明確。
去年12月商標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后,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地方、部門和企業建議進一步明確馳名商標的內涵,按照“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對馳名商標認定機關、認定環節等作出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商標法修正案草案應明確禁止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亮點
最高賠償額擬提至200萬
商標侵權代價小而維權成本高,一直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突出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將工商部門查處侵權案件時,可以沒收、銷毀的對象由“專門”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修改為“主要”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二是將侵權案件的法定賠償額由“一百萬元以下”提高到“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審查時長或不得超九個月
商標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后,一些地方、部門、企業提出,目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均未對商標注冊的審查時限作出規定,實踐中審查時間較長,致使一些企業的商標權益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建議明確審查時限。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關于審查時限的規定:商標局初步審查時限為九個月、公告異議期為三個月,對異議申請調查核實的時限為九個月,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決定進行復審的時限為六個月、對商標局認為異議成立而不予注冊決定復審的時限為九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作適當延長。
單一顏色商標或不可注冊
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初審稿增加了可以申請注冊商標的新要素,規定在商品、商品包裝上使用的單一顏色,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能夠將該商品與其他商品區別開的,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但在此后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時,一些地方、專家和企業提出,單一顏色資源有限,常人可識別的顏色只有100多種,如果允許注冊單一顏色商標可能造成商標注冊人對顏色的壟斷,同時通過單一顏色區別商品來源的難度也較大,實踐中容易產生混淆,不贊成上述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實踐中我國企業還沒有將單一顏色作為商標注冊的需求,且在商標注冊、管理等環節也缺少相應實踐,可暫不在法律中明確。
- 相關新聞:
- ·上海:“簡包裝”商品獲優先上架權 2013.06.27
- ·上海綠新:深耕卷煙包裝行業,多因素共促成長 2013.06.27
- ·斥資億元坐實包裝印刷業優勢 2013.06.27
- 關于我們|聯系方式|誠聘英才|幫助中心|意見反饋|版權聲明|媒體秀|渠道代理
- 滬ICP備18018458號-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