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袋上印肖像 依法維權獲支持
2013-06-27 09:23 來源:法制網 責編:王岑
- 摘要:
- 6月24日,虞城縣法院人民法院調結一起侵害肖像權糾紛案,原告張某當場領走了10000元賠償款。
【CPP114】訊:6月24日,虞城縣法院人民法院調結一起侵害肖像權糾紛案,原告張某當場領走了10000元賠償款。該案的圓滿處理,較好地維護了肖像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對廣告主擅用他人照片發布廣告的侵權行為進行了有效的法律規范。這也是虞城縣法院積極開展訴前調解工作的一個典型案例。
2012年5月,原告張某購買了被告某種業公司的玉米種,播種后玉米喜獲豐收,被告種業公司在回訪客戶時為張某拍了一張撥玉米皮時的照片。張某當時并未在意。不料,2013年5月,原告張某在去被告二個銷售點買玉米種時,發現自己的肖像被印到了玉米種包裝袋上進行公開銷售。由于原告張某對此并不知情,也沒有收取被告任何報酬,張某對此十分不滿,遂與被告進行交涉,但被告種業公司置之不理。無奈之下,張某將種業公司及其種子銷售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20000元。
承辦法官了解案情后認為,被告種子公司作為廣告主未經張某同意即擅自使用其照片,已侵犯張某的肖像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多次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通過設身處地的站在各方角度做工作,最終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某種業公司賠償原告張某精神損失費10000元。
2012年5月,原告張某購買了被告某種業公司的玉米種,播種后玉米喜獲豐收,被告種業公司在回訪客戶時為張某拍了一張撥玉米皮時的照片。張某當時并未在意。不料,2013年5月,原告張某在去被告二個銷售點買玉米種時,發現自己的肖像被印到了玉米種包裝袋上進行公開銷售。由于原告張某對此并不知情,也沒有收取被告任何報酬,張某對此十分不滿,遂與被告進行交涉,但被告種業公司置之不理。無奈之下,張某將種業公司及其種子銷售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20000元。
承辦法官了解案情后認為,被告種子公司作為廣告主未經張某同意即擅自使用其照片,已侵犯張某的肖像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多次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通過設身處地的站在各方角度做工作,最終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某種業公司賠償原告張某精神損失費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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