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海知識產權保護的十大案例
2013-04-20 09:33 來源:新民晚報 責編:江佳
- 摘要:
- 2013年上海市知識產權宣傳周今啟動,本報首家披露——2012年上海保護知識產權十大案例
616臺計算機內安裝盜版軟件被投訴
2012年7月9日,市文化執法總隊接到美國參數技術公司投訴后,現場檢查了當事人漢門上海公司在松江區洞涇工業區二區的辦公場所,發現內有16臺計算機內復制、安裝和使用了PRO/E計算機軟件16套,其中14套PRO/E計算機軟件均屬盜版軟件,該軟件每套貨值(市場平均銷售單價)為人民幣8萬元。
案發后,當事人卸載了這14套PRO/E計算機軟件,并購買了12套正版PRO/E計算機軟件共計96萬元。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能卸載盜版軟件,并與著作權人達成和解獲得了合法授權,主動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和影響,市文化執法總隊依法從輕處罰,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并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點評】
本案是在國務院關于開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工作常態化的部署下,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與公安部門合作查辦的侵犯計算機軟件案。對侵犯著作權的企業具有深刻教育意義,對企業正版化工作具有推進作用。
7反光衣侵犯3M公司發明專利權
原告3M公司經調查發現被告浙江道明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大量生產型號為DM1991、DM1992的熒光阻燃警示帶以及使用該熒光阻燃警示帶的反光衣,并通過全國各地的辦事處以及中英文網站銷售。經比對,原告認為被告生產的上述產品的技術特征全部落入原告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發明專利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專利侵權行為(包括產品制造和使用專利方法),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實施了生產、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5萬元。
【案件點評】
關于本案的賠償數額,鑒于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以及被告因侵權的獲利,也未提供確定的專利許可使用費數額,法院最終依據專利法關于法定賠償的相關規定酌情確定了包含合理費用在內的賠償數額。有關被告對原告專利方法侵權的指控,因原告沒有提供相應證據,且未能證明使用該專利方法制造的是新產品,法院未予支持。
2012年7月9日,市文化執法總隊接到美國參數技術公司投訴后,現場檢查了當事人漢門上海公司在松江區洞涇工業區二區的辦公場所,發現內有16臺計算機內復制、安裝和使用了PRO/E計算機軟件16套,其中14套PRO/E計算機軟件均屬盜版軟件,該軟件每套貨值(市場平均銷售單價)為人民幣8萬元。
案發后,當事人卸載了這14套PRO/E計算機軟件,并購買了12套正版PRO/E計算機軟件共計96萬元。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能卸載盜版軟件,并與著作權人達成和解獲得了合法授權,主動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和影響,市文化執法總隊依法從輕處罰,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并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點評】
本案是在國務院關于開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工作常態化的部署下,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與公安部門合作查辦的侵犯計算機軟件案。對侵犯著作權的企業具有深刻教育意義,對企業正版化工作具有推進作用。
7反光衣侵犯3M公司發明專利權
原告3M公司經調查發現被告浙江道明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大量生產型號為DM1991、DM1992的熒光阻燃警示帶以及使用該熒光阻燃警示帶的反光衣,并通過全國各地的辦事處以及中英文網站銷售。經比對,原告認為被告生產的上述產品的技術特征全部落入原告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發明專利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專利侵權行為(包括產品制造和使用專利方法),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實施了生產、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5萬元。
【案件點評】
關于本案的賠償數額,鑒于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以及被告因侵權的獲利,也未提供確定的專利許可使用費數額,法院最終依據專利法關于法定賠償的相關規定酌情確定了包含合理費用在內的賠償數額。有關被告對原告專利方法侵權的指控,因原告沒有提供相應證據,且未能證明使用該專利方法制造的是新產品,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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