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月餅過度包裝不妨借鑒“包裝稅”
2012-09-25 08:47 來源:新民網 責編:王岑
- 摘要:
- 9月24日上午,《上海市商品包裝物減量若干規定(草案)》(修改稿)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審議,“消費者可向銷售者返還商品包裝”被刪除,過度包裝情節嚴重改為最高罰5萬。
【CPP114】訊:9月24日上午,《上海市商品包裝物減量若干規定(草案)》(修改稿)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審議,“消費者可向銷售者返還商品包裝”被刪除,過度包裝情節嚴重改為最高罰5萬。原草案規定,本市倡導生產者、銷售者在商品外包裝上明示包裝物回收利用及包裝成本等信息。
在這個時間節點,上海市人大審議重罰過度包裝的公共政策,具有針對性。因為,眼下,隨著中秋節的來臨,又是月餅過度包裝“流行病”的高發期。正如媒體記者采訪發現那樣,一些禮盒月餅,依舊被弄的華而不實,價格虛高。廣州市也就此設立舉報電話,讓消費者檢舉月餅過度包裝的企業和銷售者。
事實上,國家層面專門針對月餅包裝,下發過多個紅頭文件。早在2005年,國家四部委聯合下發《關于規范月餅價格、質量、包裝及搭售等行為的公告》,其中一點即是對月餅包裝進行規范;到了2006年,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發布《月餅強制性國家標準》,明確規定包裝成本應不超過月餅出廠價格的25%等內容;兩年后,商務部又下發通知抑制商品過度包裝;2009年9月份,國家質檢總局又發布月餅銷售包裝計量檢驗規則。
可是,若干年過去了,月餅“過度包裝病”,仍愈演愈烈。顯然,僅靠公共政策包括重罰,并不能從根本上遏制過度包裝。所以,筆者覺得,不妨從稅收的視角,用開征包裝稅的方式,來規范商品包裝。
所謂包裝稅,是面向過度包裝而征收的一個稅種。就現實而言,我國大都以費的形式出現,比如“廢品回收費”以及一些類型的罰款,來治理過度包裝,這種收費和的罰款的模式,具有很大變通性和彈性,收不收兩可,尤其在地政府干擾下,執法的尺度很大,而一旦上升到稅收制度層面,就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稅收特質。
征收包裝稅,其實質就是對于過度包裝的外部成本變成內部化,這不僅可以使企業從片面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單一性”,轉移到兼顧生態、資源和環境的“多元化”技術上來,而且也能扭轉消費者非理性購買商品的惡習。
更為重要的是,世界對過度包裝利用稅收手段調節,已成為流行趨勢。比如在美國,若企業在產品生產過程中全部使用可再循環的包裝材料,則可以免稅;若產品包裝部分使用了可再循環材料,則征收較低的稅;若產品包裝全部使用不可再利用或再循環的材料,則征收較高的稅費。紐約州的法律規定對使用不可再裝容器的產品加征O.02美分的稅。還有丹麥,對過度包裝的稅額是包裝價格的3倍,自1994年開征包裝稅以后,僅紙張和塑料袋的消費就下降了66%。
因此,國內在治理過度包裝方面,我們應換種公共治思維模式,不妨出臺包裝稅,來有效規避過度包裝現象的滋生蔓延。當然,包裝稅出臺,是一個不小系統工程,它涉及到稅基、稅率等如何確定,還有征管系統的構建等,但是筆者覺得,國家稅務總局很有必要把這項工作盡快提上議事日程,絕不能知難而退,要知道,包裝稅對抑制過度包裝,促進包裝市場穩定發展不容小視。
在這個時間節點,上海市人大審議重罰過度包裝的公共政策,具有針對性。因為,眼下,隨著中秋節的來臨,又是月餅過度包裝“流行病”的高發期。正如媒體記者采訪發現那樣,一些禮盒月餅,依舊被弄的華而不實,價格虛高。廣州市也就此設立舉報電話,讓消費者檢舉月餅過度包裝的企業和銷售者。
事實上,國家層面專門針對月餅包裝,下發過多個紅頭文件。早在2005年,國家四部委聯合下發《關于規范月餅價格、質量、包裝及搭售等行為的公告》,其中一點即是對月餅包裝進行規范;到了2006年,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發布《月餅強制性國家標準》,明確規定包裝成本應不超過月餅出廠價格的25%等內容;兩年后,商務部又下發通知抑制商品過度包裝;2009年9月份,國家質檢總局又發布月餅銷售包裝計量檢驗規則。
可是,若干年過去了,月餅“過度包裝病”,仍愈演愈烈。顯然,僅靠公共政策包括重罰,并不能從根本上遏制過度包裝。所以,筆者覺得,不妨從稅收的視角,用開征包裝稅的方式,來規范商品包裝。
所謂包裝稅,是面向過度包裝而征收的一個稅種。就現實而言,我國大都以費的形式出現,比如“廢品回收費”以及一些類型的罰款,來治理過度包裝,這種收費和的罰款的模式,具有很大變通性和彈性,收不收兩可,尤其在地政府干擾下,執法的尺度很大,而一旦上升到稅收制度層面,就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稅收特質。
征收包裝稅,其實質就是對于過度包裝的外部成本變成內部化,這不僅可以使企業從片面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單一性”,轉移到兼顧生態、資源和環境的“多元化”技術上來,而且也能扭轉消費者非理性購買商品的惡習。
更為重要的是,世界對過度包裝利用稅收手段調節,已成為流行趨勢。比如在美國,若企業在產品生產過程中全部使用可再循環的包裝材料,則可以免稅;若產品包裝部分使用了可再循環材料,則征收較低的稅;若產品包裝全部使用不可再利用或再循環的材料,則征收較高的稅費。紐約州的法律規定對使用不可再裝容器的產品加征O.02美分的稅。還有丹麥,對過度包裝的稅額是包裝價格的3倍,自1994年開征包裝稅以后,僅紙張和塑料袋的消費就下降了66%。
因此,國內在治理過度包裝方面,我們應換種公共治思維模式,不妨出臺包裝稅,來有效規避過度包裝現象的滋生蔓延。當然,包裝稅出臺,是一個不小系統工程,它涉及到稅基、稅率等如何確定,還有征管系統的構建等,但是筆者覺得,國家稅務總局很有必要把這項工作盡快提上議事日程,絕不能知難而退,要知道,包裝稅對抑制過度包裝,促進包裝市場穩定發展不容小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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