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東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使用募集資金對全資子公司
2012-06-12 08:53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編:陳培
- 摘要:
-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CPP114】訊: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汕頭東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根據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分別使用募集資金向全資子公司延邊長白山印務有限公司、佳鵬霽宇設計(深圳)有限公司、汕頭市鑫瑞紙品有限公司進行了增資,擬逐步開展募集資金項目建設。
近日,上述全資子公司已分別完成了有關增資事項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并領取了延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汕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換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相關信息如下:
1、延邊長白山印務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為222401400000014,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由“貳仟零肆拾玖萬捌仟陸佰美元”變更為“貳億壹仟零貳拾壹萬捌仟捌佰元人民幣”,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經營范圍保持不變。
2、佳鵬霽宇設計(深圳)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為440301105201124,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由“200萬元”變更為“6200萬元”,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經營范圍保持不變。
3、汕頭市鑫瑞紙品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為440500400002155,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由“陸仟伍佰萬元人民幣”變更為“壹億陸仟肆佰肆拾捌萬元人民幣”,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經營范圍保持不變。
同時,為規范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公司及上述全資子公司汕頭市鑫瑞紙品有限公司、佳鵬霽宇設計(深圳)有限公司、延邊長白山印務有限公司分別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安平支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蔡屋圍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天池路支行(以下簡稱“開戶行”),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證券”或“保薦人”)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安平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2003020329200088149;
汕頭市鑫瑞紙品有限公司已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安平支行開設2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2003020319113001717和2003020329200091590;
佳鵬霽宇設計(深圳)有限公司已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蔡屋圍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755918799110502;
延邊長白山印務有限公司已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天池路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158817624274;
以上募集資金專項帳戶僅用于公司以下募集資金投向項目募集資金的投資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汕頭東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技術改造項目;
2、子公司汕頭市鑫瑞紙品有限公司環保型高檔防偽包裝材料生產基地項目;
3、子公司佳鵬霽宇設計(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創意設計中心項目;
4、子公司延邊長白山印務有限公司技術改造及擴產項目。
二、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及開戶行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國信證券作為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國信證券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督導職責。
國信證券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和開戶行應當配合國信證券的調查與查詢。國信證券每半年度對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四、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授權國信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吳風來、朱志遠可以隨時到開戶行查詢、復印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募集資金專戶的資料;開戶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開戶行查詢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國信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開戶行查詢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開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國信證券。
六、公司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開戶行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國信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國信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國信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開戶行,同時按協議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開戶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國信證券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國信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可以主動或在國信證券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國信證券發現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開戶行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交易所書面報告。
十、本協議自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開戶行、國信證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或國信證券督導期結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汕頭東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汕頭東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根據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分別使用募集資金向全資子公司延邊長白山印務有限公司、佳鵬霽宇設計(深圳)有限公司、汕頭市鑫瑞紙品有限公司進行了增資,擬逐步開展募集資金項目建設。
近日,上述全資子公司已分別完成了有關增資事項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并領取了延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汕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換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相關信息如下:
1、延邊長白山印務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為222401400000014,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由“貳仟零肆拾玖萬捌仟陸佰美元”變更為“貳億壹仟零貳拾壹萬捌仟捌佰元人民幣”,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經營范圍保持不變。
2、佳鵬霽宇設計(深圳)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為440301105201124,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由“200萬元”變更為“6200萬元”,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經營范圍保持不變。
3、汕頭市鑫瑞紙品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為440500400002155,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由“陸仟伍佰萬元人民幣”變更為“壹億陸仟肆佰肆拾捌萬元人民幣”,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經營范圍保持不變。
同時,為規范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公司及上述全資子公司汕頭市鑫瑞紙品有限公司、佳鵬霽宇設計(深圳)有限公司、延邊長白山印務有限公司分別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安平支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蔡屋圍支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天池路支行(以下簡稱“開戶行”),及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證券”或“保薦人”)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安平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2003020329200088149;
汕頭市鑫瑞紙品有限公司已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安平支行開設2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2003020319113001717和2003020329200091590;
佳鵬霽宇設計(深圳)有限公司已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蔡屋圍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755918799110502;
延邊長白山印務有限公司已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天池路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為158817624274;
以上募集資金專項帳戶僅用于公司以下募集資金投向項目募集資金的投資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汕頭東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技術改造項目;
2、子公司汕頭市鑫瑞紙品有限公司環保型高檔防偽包裝材料生產基地項目;
3、子公司佳鵬霽宇設計(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創意設計中心項目;
4、子公司延邊長白山印務有限公司技術改造及擴產項目。
二、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及開戶行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國信證券作為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國信證券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督導職責。
國信證券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和開戶行應當配合國信證券的調查與查詢。國信證券每半年度對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四、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授權國信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吳風來、朱志遠可以隨時到開戶行查詢、復印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募集資金專戶的資料;開戶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開戶行查詢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國信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開戶行查詢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開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國信證券。
六、公司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開戶行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國信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國信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國信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開戶行,同時按協議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開戶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國信證券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國信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可以主動或在國信證券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國信證券發現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開戶行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交易所書面報告。
十、本協議自公司(或上述全資子公司)、開戶行、國信證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或國信證券督導期結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汕頭東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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