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統》:中國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律
2012-05-28 13:13 來源:搜狐 責編:王岑
- 摘要:
- 宋朝初年沿用后周《顯德刑統》,后因其“科條浩繁,或有未明”,詔令竇儀等人重新修訂,建隆四年(963年)完成,刊版印刷,頒行全國:《宋刑統》在體例上模仿了唐末《大中刑律統類》和后周《顯德刑律統類》,采取律敕并重,令格式合編的體例,是秦漢隋唐以來法典編制體例上的一大變化,《宋刑統》從《顯德刑統》中刪除令式宣敕一百零九條,重新恢復原《唐律疏議》的律疏全文。
【CPP114】訊:《宋刑統》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即《宋建隆詳定刑統》。宋朝初年沿用后周《顯德刑統》,后因其“科條浩繁,或有未明”,詔令竇儀等人重新修訂,建隆四年(963年)完成,刊版印刷,頒行全國:《宋刑統》在體例上模仿了唐末《大中刑律統類》和后周《顯德刑律統類》,采取律敕并重,令格式合編的體例,是秦漢隋唐以來法典編制體例上的一大變化,《宋刑統》從《顯德刑統》中刪除令式宣敕一百零九條,重新恢復原《唐律疏議》的律疏全文。但原篇首回顧歷史沿革的文字仍刪去不錄,《宋刑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律。
“講《宋刑統》必須提到一個人,那就是竇儀。他與其弟四人儼、侃、偁、僖相繼登科,時號"竇氏五龍",又稱"五子登科"。”平頂山學院歷史學博士路學軍在接受采訪時說,“《三字經》說:"竇燕山,有義方。教五子,名俱揚。"即是描寫竇禹鈞與竇儀五兄弟!端涡探y》就是以竇儀為主編纂而成的。”
竇儀(914年~966年),字可象,薊州漁陽(今天津市薊縣)人,竇禹鈞長子。后晉進士,歷任后漢、后周朝官職。宋太祖時,任工部尚書,判大理寺事。曾奉命主撰《宋建隆詳定刑統》(《宋刑統》)三十卷、《建隆編敕》四卷。
史載:竇儀,年十五能屬文,后晉高祖天福(936年~942年)中舉進士。曾為滑、陜、盂、鄆四鎮從事。后漢初,召為左補闕,禮部員外郎。后周太祖廣順年間(95l年~953
年)改倉部另外郎、知制誥,遷翰林學士,歷給事中,至禮部侍郎、權知貢舉,并革新選舉制度。后以父病解官,世宗親加慰撫。父卒,終喪,拜端明殿學士。從征淮南,既平,判河南府、兼知西京留守事。恭帝即位,遷兵部侍郎。使南唐,不失舊禮。入宋,遷工部尚書,兼判大理寺,并權知貢擧,又裁處郊廟器玉崇義新圖,與張昭共裁定武成王廟受饗名將,及重定刑統。會王著以酒失貶官,儀素以謹厚見重于時,遂再入翰林為學士。
乾德二年(964年),舊相并罷,始命趙普平章事,但無宰相署敕,儀謂皇弟開封尹、同平章事正其職焉,從之,加禮部尚書。尋上新定四時參選條件,又定左右仆射合為百官上表之首。四年冬,儀卒,年五十三,贈右仆射。
竇儀奏請朝廷修法
“以法治國,歷來如此。漢高祖進關,即"約法三章"。由此可見,立法之重要。”路學軍說,“時至今日,亦不例外。”
北宋開國之初,宋太祖乾德元年七月,竇儀等人奏請朝廷建議修訂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后,由竇儀等人主持其事。宋太祖即命竇儀及權大理少卿蘇曉、丞奚嶼,丞張希遜,與刑部、大理法直官陳光乂、馮叔向等,同撰集之。當時重新修訂《刑統》,只有六位官員,再加上一些吏人助理庶務,僅在數月間,就完成了一部行用宋朝300年的根本大法。其立法成本,只是這些官吏平常的俸祿,并未增加另外的開銷。
次年編成《宋刑統》三十卷,在內容上沿襲唐律疏議但在律下分213門,律后附唐中期到宋初的敕、令、格、式。同年7月完成,8月,由太祖詔“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頒行天下”,成為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全稱《宋建隆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
《刑統》的編纂體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時頒行的《大中刑律統類》。北宋初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統》,便是《刑統》體例在五代時發展的結果!缎探y》在具體編纂上,仍以傳統的刑律為主,同時將有關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縣常科等條文,都分類編附于后,使其成為一部具有統括性和
“講《宋刑統》必須提到一個人,那就是竇儀。他與其弟四人儼、侃、偁、僖相繼登科,時號"竇氏五龍",又稱"五子登科"。”平頂山學院歷史學博士路學軍在接受采訪時說,“《三字經》說:"竇燕山,有義方。教五子,名俱揚。"即是描寫竇禹鈞與竇儀五兄弟!端涡探y》就是以竇儀為主編纂而成的。”
竇儀(914年~966年),字可象,薊州漁陽(今天津市薊縣)人,竇禹鈞長子。后晉進士,歷任后漢、后周朝官職。宋太祖時,任工部尚書,判大理寺事。曾奉命主撰《宋建隆詳定刑統》(《宋刑統》)三十卷、《建隆編敕》四卷。
史載:竇儀,年十五能屬文,后晉高祖天福(936年~942年)中舉進士。曾為滑、陜、盂、鄆四鎮從事。后漢初,召為左補闕,禮部員外郎。后周太祖廣順年間(95l年~953
年)改倉部另外郎、知制誥,遷翰林學士,歷給事中,至禮部侍郎、權知貢舉,并革新選舉制度。后以父病解官,世宗親加慰撫。父卒,終喪,拜端明殿學士。從征淮南,既平,判河南府、兼知西京留守事。恭帝即位,遷兵部侍郎。使南唐,不失舊禮。入宋,遷工部尚書,兼判大理寺,并權知貢擧,又裁處郊廟器玉崇義新圖,與張昭共裁定武成王廟受饗名將,及重定刑統。會王著以酒失貶官,儀素以謹厚見重于時,遂再入翰林為學士。
乾德二年(964年),舊相并罷,始命趙普平章事,但無宰相署敕,儀謂皇弟開封尹、同平章事正其職焉,從之,加禮部尚書。尋上新定四時參選條件,又定左右仆射合為百官上表之首。四年冬,儀卒,年五十三,贈右仆射。
竇儀奏請朝廷修法
“以法治國,歷來如此。漢高祖進關,即"約法三章"。由此可見,立法之重要。”路學軍說,“時至今日,亦不例外。”
北宋開國之初,宋太祖乾德元年七月,竇儀等人奏請朝廷建議修訂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后,由竇儀等人主持其事。宋太祖即命竇儀及權大理少卿蘇曉、丞奚嶼,丞張希遜,與刑部、大理法直官陳光乂、馮叔向等,同撰集之。當時重新修訂《刑統》,只有六位官員,再加上一些吏人助理庶務,僅在數月間,就完成了一部行用宋朝300年的根本大法。其立法成本,只是這些官吏平常的俸祿,并未增加另外的開銷。
次年編成《宋刑統》三十卷,在內容上沿襲唐律疏議但在律下分213門,律后附唐中期到宋初的敕、令、格、式。同年7月完成,8月,由太祖詔“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頒行天下”,成為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全稱《宋建隆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
《刑統》的編纂體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時頒行的《大中刑律統類》。北宋初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統》,便是《刑統》體例在五代時發展的結果!缎探y》在具體編纂上,仍以傳統的刑律為主,同時將有關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縣常科等條文,都分類編附于后,使其成為一部具有統括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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