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草案引發利益互掐 行業宿命難解
2012-05-14 09:06 來源:經濟觀察報 責編:王岑
- 摘要:
- 陽光明媚的午后,這家位于798的咖啡館依然人潮涌動,來來往往的文藝青年穿梭于這里,不時能聽到酒杯碰撞和大笑的聲音,小柯一進門,年輕的服務員便挨個和他打招呼,他顯然是個常客,因為咖啡館的對面便是他的新舞臺——小柯劇場。
而對比2000年曾簽約的百代唱片(世界五大唱片公司之一),幾乎每半年,小柯都會收到百代寄來的賬單明細,詳細記錄著小柯每一首被征用的歌曲收入,具體到公司、個人、時間、地點等明細。他曾經拿到最高的一筆版權收入是20萬美金,“這是一種態度和責任,再看看我們的組織,我們主動索要都沒結果。”小柯笑稱,因為其一家獨大,管理不規范,支出不透明也屬正常。
對于外界的譴責和質疑,音著協副總干事劉平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始終口氣憤怒,他覺得“冤枉”,一方面“草案”的修改和制定與音著協無關,另一方面,“這么多年好事沒少做,但只被記住了不好”。事實上,音著協發展十多年來,也做了不少貢獻。“在卡拉OK的版權收益上,等了20年,去年終于盼到,總比一直沒有好。”李廣平稱。
但公開數據顯示,目前國內一些集體管理組織的收益遠遠高出國際水準,更大大超出著作權人的收益。以卡拉OK版權收費為例,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簡稱“音集協”)收取的管理費達72.4%——其中“中文發”(北京中文發數字科技有限公司)分走8%,負責收賬的天合公司分走46%——留給著作權人的僅剩27.6%。詞、曲、演、錄四個版權人分攤下來,均分只能拿到6.9%。反觀目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同類集管組織,管理費收取比例一般僅為9%—13%。
事實上,引發音樂人普遍不滿和無奈的是:“我們不知道他到底收了多少,只知道它給了我多少,缺乏最基礎的信任。”
而沒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音樂人也經常“被代理”。
十三月唱片公司CEO盧中強至今未加入音著協,但他曾偶然發現歌手李健翻唱的專輯中,其中一首《陀螺》的單曲是公司歌手萬曉利的作品,其唱片的錄音版權和著作權屬于十三月,當盧中強打電話問李健的唱片公司時,得到的回復是其在音著協買的音樂授權。而轉問音著協,對方的解釋是:只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以內,創作和出版的東西我們都有權代理。盧中強苦笑:“強行強賣后,被收取的2000塊的版權費至今卻不給我們。”
圈內公認的情況是,不管是否加入了集體管理組織,都不影響其著作權可能“被代理”。而按照“草案”的條款,他們將依法被“法定代表、強制入會”。曾給田震寫過《靠近我》的音樂人楊嘉松收到過“入會邀請”:“音著協打電話告知楊嘉松說已經幫忙代理收費了1萬元,如果想要拿到這筆版權費,條件是加入音著協。”
不透明的“交易”也時有發生。宋柯一次意外收到音著協打來的10萬元版權費,令他驚訝數目之大,詢問音著協之后,才得知當時自己和劉歡共同創作的一首歌被某公司作為廣告歌曲征用,宋柯深感不妥,且劉歡得知后,亦堅決不同意。市場的情況是,劉歡的歌曲如被廣告征用,明碼標價最低100萬,音著協再三協調,最后妥協把共收到的18萬款項一并給劉歡和宋柯,但最終還是被二人強烈拒絕。
再一個典型的“交易亂象”是,作曲家王小峰曾和詞作者共從音著協拿到了5萬元的版權費,但事后,王小峰了解到這家企業付給音著協的版權費是6位數。
諸如此類的種種表現,讓音樂人對音著協、音集協是否能代表自己的利益心存疑慮,鳥人藝術CEO、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簡稱“唱工委”)副理事長周亞平認為,必須要引入市場化的競爭機制,有兩到三家這樣的集管組織機構,“大家拼服務,讓我們有得選,現在是沒得選,你不入也得入,還得不到好的服務。”
許多音樂人質疑,在集體管理組織內外部管理機制都不健全的情況下,“草案”的出臺無疑只會導致其壟斷的加劇,使矛盾更加激化,但這項被壟斷的權利無疑也涉及多方群體。
利益互掐
唱片公司無疑成為這次沖在前方吶喊的群體。對于“草案”中的一些條例,集體管理組織給出的解釋是:防止唱片公司壟斷。劉平忿忿不平地說:“你聽到誰的反對聲音最大,不就是唱片行業嗎?就是觸動了他們的利益!”
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在公開的發布會上明確表示,先行的規定是為防止壟斷,并利于作品更好地傳播,對此,宋柯的疑問是:在目前中國的現狀下,著作權法的首要目的是該有利于權利人,還是該有利于傳播?
在征求意見剛出來時,李順德應邀出席了研討會,他認為,從立法者的角度看,草案本身是想進一步來保護著作權人,即詞曲作者的合法權益。但部分規定,會觸動唱片商的合法權益,以及和唱片商有密切利益合作的詞曲作者的利益。
事實情況是,為了給歌曲包裝,制作唱片要投入商業廣告的宣傳,而這部分群體自然在意投入和回報的比例,“草案”會直接導致的可能是:唱片商還沒把錢賺回來,其他錄音制品已出來。李順德認為,本身各有優劣,但這涉及到各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詞曲作者與唱片商的利益平衡問題。
在宋柯看來,這些規定使得集體管理組織的主要作用變成統購統銷,就意味著包括詞曲作者、唱片公司等權利人喪失掉定價權和許可權。
- 相關新聞:
- ·國際縱覽:對比國內外著作權保護制度 2012.04.28
- ·字體行業呼吁修改《著作權法》草案 2012.04.27
- ·2011年中國知識產權發展狀況發布 2012.04.26
- 關于我們|聯系方式|誠聘英才|幫助中心|意見反饋|版權聲明|媒體秀|渠道代理
- 滬ICP備18018458號-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