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改惹爭議:錄音作品不經允許可使用
2012-04-06 08:37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責編:王岑
- 摘要:
- 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官方網站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文本,并向社會公開征集建議和意見。
爭議“避風港原則”
劉鑫表示,著作權包括三項人身權和十幾項財產權,屬于私權利,新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相關規定沒有對這一私權利進行很好保護,相反給人強化了公權力的感覺,不利于建立公平的收費模式,也不利于文化產業的發展。
同時,他認為,新的修改草案第69條也值得商榷。該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相關的信息審查義務。”發現侵權行為后,被侵權人可以書面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不擁有相關權利,就不應該使用。”劉鑫認為,這樣的法律規定是不合理的,很可能會造成網絡服務提供商對“避風港原則”的濫用,經過近十年的發展網絡服務商由弱變強,有的已經成為了國際知名企業,但不少網絡服務提供商還在濫用避風港,對盜版的傳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對此,游云庭認為,修改草案對于信息網絡傳播方面的規定并沒有突破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只不過是把散落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侵權責任法》以及其他司法解釋的內容整合起來,并從原來的法規、司法解釋等形式升級為法律條文,并加以清晰化。
趙俊杰律師則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此條中的“單純網絡技術服務”、“不承擔信息審查義務”等新穎表述或易引起紛爭。他建議增加限定條件,比如:不包括參與侵權行為,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僅指ISP(網絡服務提供商),而不包
括ICP(網絡內容提供商);出現糾紛后,ISP須協助權利人或者執法、司法機關提供涉嫌直接侵權人的必要信息等。
劉鑫表示,現在音樂公司面對無論是收入還是實力都遠超自己的互聯網企業,其維權成本相當高,業界本期望通過《著作權法》的修改,能改變這一現狀,但目前看來這一期望可能又要落空了。
數字音樂尷尬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對于信息網絡傳播的相關規定,很容易讓人想起此前音樂公司與百度之間的連番訴訟。
劉鑫表示,由于音樂公司很難舉證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后臺數據,獲取真實的下載量,一旦發生侵權訴訟,將面臨判賠標準低、訴訟成本高的問題,比如參照國際上通用的或是移動運營商現有的一次下載1-2元的標準,原本是幾千萬次的試聽下載量,可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數據往往是幾百次幾千次,那么一場訴訟下來即使勝訴,音樂公司可能只能獲得幾百或是幾千元的賠償,與實際侵權的金額相差甚遠。
隨著數字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唱片業界傳統的通過發行有形唱片的商業模式幾近消亡。但劉鑫表示,在目前的版權環境下,純音樂版權公司很難生存下去。
據劉鑫介紹,目前國內音樂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與藝人分成的經紀收入;來自電信運營商的無線版權收入;來自在線互聯網的版權收入,三者之間的比例約為30%、40%、30%(當然由于各公司經營模式的不同會有很大差異)。
其中,無線版權收入主要是移動、聯通、電信等三大運營商的彩鈴收入分成。劉鑫透露,這部分收入的總體市場規模約為300億元,看似很大,但音樂公司最終拿到手的只有約2%,“彩鈴功能費歸運營商,只是下載內容費進行五五分成,由于運營商會通過包月、會員等方式打折,真正到音樂公司手上,每次下載只有一兩毛甚至幾分錢”。
至于來自百度、騰訊等在線互聯網公司的版權收入,情況盡管比此前幾年完全收不到錢的情況相比有了一定改善,但劉鑫認為,互聯網公司給的“少得可憐”,而且分配數據不透明,試聽和下載的定價極為不合理,完全不足以彌補歌曲的制作費、企劃費、宣傳推廣費等成本。
這還是針對一些規模稍大的音樂公司而言,至于那些中小型的音樂公司,由于要仰仗互聯網企業的推廣平臺,能收到的版權費就更加少。劉鑫認為,對所有音樂公司來說經紀收入和版權收入都是支柱,如果只有經紀收入一條腿走路,對音樂公司來講風險和挑戰都是巨大的。
“目前國內的音樂公司很難完全靠音樂生存,要么做全產業鏈,要么背靠電視臺,一些歌手基本上不指望版權收入,只能成立工作室尋求演出收入。”劉鑫說。
同時,由于互聯網企業可以低成本、零成本獲得歌曲版權,他們也就沒有了在數字音樂上尋求更多商業模式的動力,這樣能分給音樂公司的錢就越少,形成惡性循環。
劉鑫說,音樂公司和互聯網渠道不是敵人,應該攜手把產業做大,推動行業的發展,而要達到這種共贏狀態的前提之一就是很好地進行著作權保護,但目前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與音樂人的預期有很大的距離。
據他透露,一些音樂行業自己的組織將在近期召開研討會議,通過相關行業組織表達意見。根據國家版權局官方網站的信息,社會各界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途徑提出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建議和意見,截至時間為201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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