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的印制規定
2012-02-27 10:04 來源:互聯網 責編:江佳
- 摘要: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2年第1號文件,修訂后的《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已于2011年12月22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11年第5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原《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外經貿配字[1999]第87號同時廢止。
【CPP114】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2年第1號文件,修訂后的《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已于2011年12月22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11年第5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原《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外經貿配字[1999]第87號同時廢止。
在新的管理規定中對許可證書的印制與發行在第三章用八條做出了明文規定,現摘錄如下:
第三章許可證書的印制與發運
第八條許可證局本著科學規劃、確保用證、節約高效的原則,統一計劃、合理安排許可證書的印制工作。
第九條許可證局應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的相關要求,通過規定程序,從中央國家機關定點印刷廠中選擇質量信譽好、技術力量強、證書安全有保障的印制單位。
除許可證局委托的印制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許可證書。
第十條許可證局負責監督印制單位按其提供的許可證書樣式、數量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印制各類許可證書。
第十一條許可證局根據發證機構報送的各類許可證書的征訂數量,結合印制單位實際庫存量、發證機構實際使用量、剩余量等情況,制定許可證書印制與發運計劃。
第十二條許可證書一般一年集中印制一次。集中印制數量不能滿足實際發證需求的,許可證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安排追加印制。
第十三條每批次印制完畢,許可證局應組織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許可證局負責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入庫登記。經檢查不合格的許可證書,印制單位應及時銷毀。
第十四條對年度征訂的許可證書,許可證局應在征訂通知規定的時限內發運至各發證機構。補充征訂的許可證書,應自收到報送單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運至相應的發證機構。
第十五條許可證局確定發運明細后通知其委托的發運單位組織發運,發運后發運單位應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發運登記。
在新的管理規定中對許可證書的印制與發行在第三章用八條做出了明文規定,現摘錄如下:
第三章許可證書的印制與發運
第八條許可證局本著科學規劃、確保用證、節約高效的原則,統一計劃、合理安排許可證書的印制工作。
第九條許可證局應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的相關要求,通過規定程序,從中央國家機關定點印刷廠中選擇質量信譽好、技術力量強、證書安全有保障的印制單位。
除許可證局委托的印制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許可證書。
第十條許可證局負責監督印制單位按其提供的許可證書樣式、數量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印制各類許可證書。
第十一條許可證局根據發證機構報送的各類許可證書的征訂數量,結合印制單位實際庫存量、發證機構實際使用量、剩余量等情況,制定許可證書印制與發運計劃。
第十二條許可證書一般一年集中印制一次。集中印制數量不能滿足實際發證需求的,許可證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安排追加印制。
第十三條每批次印制完畢,許可證局應組織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許可證局負責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入庫登記。經檢查不合格的許可證書,印制單位應及時銷毀。
第十四條對年度征訂的許可證書,許可證局應在征訂通知規定的時限內發運至各發證機構。補充征訂的許可證書,應自收到報送單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運至相應的發證機構。
第十五條許可證局確定發運明細后通知其委托的發運單位組織發運,發運后發運單位應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發運登記。
- 相關新聞:
- ·??????? ???????????? 2012.02.22
- ·持續創新的葡萄酒標簽 2012.02.21
- ·熱評:商務古籍影印出版的啟示 2012.02.20
- ·倫敦奧運全部門票將在美國印制引英民眾不滿 2012.02.13
- 關于我們|聯系方式|誠聘英才|幫助中心|意見反饋|版權聲明|媒體秀|渠道代理
- 滬ICP備18018458號-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