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法案審議中建議增加遏制過度包裝條款
2011-11-01 09:59 來源:新華網 責編:江佳
- 摘要:
-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011年10月28日下午分組審議清潔生產促進法修正案草案。審議過程中,與會的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紛紛“劍指”當前盛行的商品包裝豪華奢侈之風,建議增加遏制過度包裝商品的條款。
【CPP114】訊: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011年10月28日下午分組審議清潔生產促進法修正案草案。審議過程中,與會的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紛紛“劍指”當前盛行的商品包裝豪華奢侈之風,建議增加遏制過度包裝商品的條款。
南振中委員建議借此次修法機會強化對過度包裝的約束,強化其與循環經濟促進法相關條款共同構成的框架制度,“圍剿”過度包裝。
南振中說:“原法第20條第2款規定‘企業應當對產品進行合理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該條文與循環經濟促進法‘設計產品包裝物應當執行產品包裝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的規定,共同構成我國法律層面對過度包裝問題的框架制度,作出這一規定非常必要。”
他同時指出,上述規定過于原則,缺乏操作性,且兩部法律均未對過度包裝設置法律責任。“鑒于過度包裝不僅嚴重污染環境、浪費資源,而且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已成為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問題,建議借此次修法之機,強化對過度包裝的約束,增加法律責任條款,為我國治理過度包裝提供法律依據。”他說。
清潔生產促進法于2002年開始施行,是從源頭削減污染和在生產全過程控制污染的法律。金碩仁委員對清潔生產促進法的修正表示贊成,他同時建議增加堅決遏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條款。
“這些年,商家在商品包裝上追求豪華奢侈之風愈演愈烈,造成資源極大浪費,看了讓人心痛,民眾對此意見極大,而且是屢禁不止,好多包裝的價值遠遠超過其包裝的商品,如中秋節的月餅包裝大戰。”金碩仁說,“我們國家是一個資源并不富裕的國家,如此浪費令人發指,更何況還會產生大量的垃圾污染,因此建議增加堅決遏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條款。”
列席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也對治理過度包裝問題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她表示,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對產品進行合理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但這項規定落實得并不好。
賈春梅援引相關統計表示,中國每年消耗各類包裝材料4000萬噸,主要來自過度包裝,“近幾年來,越來越多的商品包裝層次過多、空隙過大、選材用料奢華失當、包裝物難以回收利用,既浪費資源,加重消費者負擔,又污染了環境,此外,企業對產品和包裝物回收的比例還很低”。
“對于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和不履行產品或包裝物回收義務的企業,法律責任目前僅限于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僅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的威懾力不夠,難以促進企業自覺行動,應當盡快出臺強制回收產品和包裝物目錄及具體回收辦法,落實定期檢查和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促進過度包裝問題解決。”她說。
南振中委員建議借此次修法機會強化對過度包裝的約束,強化其與循環經濟促進法相關條款共同構成的框架制度,“圍剿”過度包裝。
南振中說:“原法第20條第2款規定‘企業應當對產品進行合理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該條文與循環經濟促進法‘設計產品包裝物應當執行產品包裝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的規定,共同構成我國法律層面對過度包裝問題的框架制度,作出這一規定非常必要。”
他同時指出,上述規定過于原則,缺乏操作性,且兩部法律均未對過度包裝設置法律責任。“鑒于過度包裝不僅嚴重污染環境、浪費資源,而且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已成為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問題,建議借此次修法之機,強化對過度包裝的約束,增加法律責任條款,為我國治理過度包裝提供法律依據。”他說。
清潔生產促進法于2002年開始施行,是從源頭削減污染和在生產全過程控制污染的法律。金碩仁委員對清潔生產促進法的修正表示贊成,他同時建議增加堅決遏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條款。
“這些年,商家在商品包裝上追求豪華奢侈之風愈演愈烈,造成資源極大浪費,看了讓人心痛,民眾對此意見極大,而且是屢禁不止,好多包裝的價值遠遠超過其包裝的商品,如中秋節的月餅包裝大戰。”金碩仁說,“我們國家是一個資源并不富裕的國家,如此浪費令人發指,更何況還會產生大量的垃圾污染,因此建議增加堅決遏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條款。”
列席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也對治理過度包裝問題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她表示,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對產品進行合理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但這項規定落實得并不好。
賈春梅援引相關統計表示,中國每年消耗各類包裝材料4000萬噸,主要來自過度包裝,“近幾年來,越來越多的商品包裝層次過多、空隙過大、選材用料奢華失當、包裝物難以回收利用,既浪費資源,加重消費者負擔,又污染了環境,此外,企業對產品和包裝物回收的比例還很低”。
“對于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和不履行產品或包裝物回收義務的企業,法律責任目前僅限于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僅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的威懾力不夠,難以促進企業自覺行動,應當盡快出臺強制回收產品和包裝物目錄及具體回收辦法,落實定期檢查和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促進過度包裝問題解決。”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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