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身份證將采指紋 泄露信息被指違法成本過低
2011-10-27 08:38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責編:王岑
- 摘要:
- 日前,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作居民身份證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表示,將在二代證的登記項目中加入指紋信息并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CPP114】訊:二代身份證將采納公民指紋信息。
日前,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作居民身份證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表示,將在二代證的登記項目中加入指紋信息并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但是,有多位與會委員和代表提出質疑:目前販賣個人信息猖獗,而處罰力度很輕,如果將個人指紋信息放入身份證,再被故意泄露出去,問題會更嚴重。
“若要采集指紋,需先保證個人信息不被泄露或販賣!”一位委員如是說。
“不能還原指紋圖像”
楊煥寧介紹,早在2004年開始集中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時,在專用芯片在設計定型時,已經預留了指紋信息儲存區。
二代身份證使用以來,也出現過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楊煥寧表示,將指紋信息納入登記項目,可滿足對于人證統一性認定的需求,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以及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增加指紋信息,亦可提高工作效率,比如國家機關以及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可以通過機讀快速、準確地進行人證同一性認定,并在金融機構清理問題賬戶、落實存款實名制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范徐麗泰委員表示,目前香港已開始使用智能身份證,除了防范犯罪等功能之外,還有一個好處,就是方便市民的出入境。
“出入境有兩條道,一個是人手審查的,另一個是e道,機器認指紋后通過,大拇指一放就開了,不用排隊,很方便。”范徐麗泰表示,除了指紋信息外,還可以提取其他的生物資料,比如可以有血型的資料,方便有意外時,醫院就可以讀出傷者的血型。
“我認為這套制度中最重要的,是讓大家有信心,隱私不會泄露,如果有人為了賺錢,將公民的隱私賣出去,我認為必須重罰。”范徐麗泰委員如是說。
郎勝委員表示,個人生物特征信息就個體而言涉及個人權益和隱私,但如果把全國的個人信息都收集到一起的話就需要特別注意安全的問題。
針對指紋信息外泄的可能,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則表示,在居民身份證中登記的指紋信息,是數字化的指紋特征點,“不能還原成指紋圖像”,楊煥寧表示,能夠有效保護公民的指紋信息安全。
懲罰過輕
盡管有關單位對保障個人信息做了信誓旦旦的保證,但是從過往披露的案件情況看,包括身份證登記項目在內的諸多個人信息均出現過不同程度的泄露問題。如今在網絡上,很容易找到各種販售個人信息的網絡鏈接。
“公民信息,特別是指紋信息被集中采集后,如果泄漏出去,或被人惡意盜取,后果難以想象。”參與分組審議的朱啟委員如是說。
居民身份證法修正案草案的第19條中,專門對此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草案規定:國家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警方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還將處5000元罰款。
單位出現這些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警方對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但是,對于上述規定,有不少與會委員均表示,修正案草案的規定“違法成本低”“處罰力度不夠”,恐很難保護好個人信息安全。
以上述條款為例,有參與分組審議的委員表示,按照目前的規定,對于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國家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如果不構成犯罪的,公安局只是處10-15天以下的拘留,違法所得沒收,“那個錢本來就不是他的,只是罰5000元就沒事了?”
李連寧委員建議,應在現在的修正草案第5條中增加一款,表述為“有前款行為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務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公民個人信息的,其所在單位應承擔民事連帶責任”。
金炳華委員認為,現在的草案中第19條中的表述有不太明晰之處:單位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金炳華委員表示,單位構成犯罪的和尚不構成犯罪的兩種情況中,對尚不構成犯罪的講得很明確,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是指處罰到具體人;但對構成犯罪的,只講到要追究刑事責任,追究誰的刑事責任,沒有寫清楚。
日前,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作居民身份證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表示,將在二代證的登記項目中加入指紋信息并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
但是,有多位與會委員和代表提出質疑:目前販賣個人信息猖獗,而處罰力度很輕,如果將個人指紋信息放入身份證,再被故意泄露出去,問題會更嚴重。
“若要采集指紋,需先保證個人信息不被泄露或販賣!”一位委員如是說。
“不能還原指紋圖像”
楊煥寧介紹,早在2004年開始集中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時,在專用芯片在設計定型時,已經預留了指紋信息儲存區。
二代身份證使用以來,也出現過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楊煥寧表示,將指紋信息納入登記項目,可滿足對于人證統一性認定的需求,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以及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增加指紋信息,亦可提高工作效率,比如國家機關以及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可以通過機讀快速、準確地進行人證同一性認定,并在金融機構清理問題賬戶、落實存款實名制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范徐麗泰委員表示,目前香港已開始使用智能身份證,除了防范犯罪等功能之外,還有一個好處,就是方便市民的出入境。
“出入境有兩條道,一個是人手審查的,另一個是e道,機器認指紋后通過,大拇指一放就開了,不用排隊,很方便。”范徐麗泰表示,除了指紋信息外,還可以提取其他的生物資料,比如可以有血型的資料,方便有意外時,醫院就可以讀出傷者的血型。
“我認為這套制度中最重要的,是讓大家有信心,隱私不會泄露,如果有人為了賺錢,將公民的隱私賣出去,我認為必須重罰。”范徐麗泰委員如是說。
郎勝委員表示,個人生物特征信息就個體而言涉及個人權益和隱私,但如果把全國的個人信息都收集到一起的話就需要特別注意安全的問題。
針對指紋信息外泄的可能,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則表示,在居民身份證中登記的指紋信息,是數字化的指紋特征點,“不能還原成指紋圖像”,楊煥寧表示,能夠有效保護公民的指紋信息安全。
懲罰過輕
盡管有關單位對保障個人信息做了信誓旦旦的保證,但是從過往披露的案件情況看,包括身份證登記項目在內的諸多個人信息均出現過不同程度的泄露問題。如今在網絡上,很容易找到各種販售個人信息的網絡鏈接。
“公民信息,特別是指紋信息被集中采集后,如果泄漏出去,或被人惡意盜取,后果難以想象。”參與分組審議的朱啟委員如是說。
居民身份證法修正案草案的第19條中,專門對此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草案規定:國家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警方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還將處5000元罰款。
單位出現這些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警方對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但是,對于上述規定,有不少與會委員均表示,修正案草案的規定“違法成本低”“處罰力度不夠”,恐很難保護好個人信息安全。
以上述條款為例,有參與分組審議的委員表示,按照目前的規定,對于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國家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如果不構成犯罪的,公安局只是處10-15天以下的拘留,違法所得沒收,“那個錢本來就不是他的,只是罰5000元就沒事了?”
李連寧委員建議,應在現在的修正草案第5條中增加一款,表述為“有前款行為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務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公民個人信息的,其所在單位應承擔民事連帶責任”。
金炳華委員認為,現在的草案中第19條中的表述有不太明晰之處:單位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金炳華委員表示,單位構成犯罪的和尚不構成犯罪的兩種情況中,對尚不構成犯罪的講得很明確,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是指處罰到具體人;但對構成犯罪的,只講到要追究刑事責任,追究誰的刑事責任,沒有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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