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印刷管理辦法》:鼓勵數字出版物
2011-08-25 08:44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作者:左志紅 責編:陳伊超
- 摘要:
- 新聞出版總署2011年1月11日印發了《數字印刷管理辦法》(新出政發〔2011〕2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據新聞出版總署印刷發行管理司相關人士介紹,《辦法》是規范性文件,不是部門規章!掇k法》屬管理類文件,條文內容大多屬于確認、限制、禁止、處罰等管理性質。
【CPP114】訊:新聞出版總署2011年1月11日印發了《數字印刷管理辦法》(新出政發〔2011〕2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據新聞出版總署印刷發行管理司相關人士介紹,《辦法》是規范性文件,不是部門規章!掇k法》屬管理類文件,條文內容大多屬于確認、限制、禁止、處罰等管理性質!掇k法》明確了數字印刷經營活動的范圍和企業的設立條件,規定了監督管理體制和法律責任。《辦法》歷經4年多制定出來,在全球數字技術和網絡技術發展迅速、印刷產品和服務需求便利性、差異性、多樣化的要求下誕生,將有助于我國印刷業轉型升級和加快發展。
界定《辦法》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于采用生產型數字印刷機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經營活動(即數字印刷經營活動)。據該人士介紹,不同于《印刷業管理條例》根據產品種類區分經營范圍,數字印刷經營活動的范圍涵蓋全部印刷領域,這是根據數字印刷的技術特點確定的。
《辦法》同時明確了生產型數字印刷機的定義,將其與高速數字復合機類設備區分開。為了進一步明確數字印刷企業的審批依據,總署8月10日配套印發了《生產型數字印刷機目錄》,統一了生產型數字印刷機的認證標準。
《辦法》涉及兩個企業概念:一個是數字印刷經營企業,即從事數字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一個是數字印刷企業,即年度核驗和報表提出的專營數字印刷的企業。該人士表示,數字印刷經營企業包括專營數字印刷的企業和其他從事數字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
明確兩類企業設立條件
《辦法》規定了設立數字印刷企業的條件:生產經營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有1臺以上生產型數字印刷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必須取得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該人士表示,這個標準是專家和行業管理部門反復討論確定的,是審批數字印刷企業的最低門檻,條件好的地方可適當提高標準。
《辦法》也規定了設立數字印刷連鎖經營企業的條件:5個以上連鎖門店,總部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鼓勵數字印企印刷出版物
《辦法》適用的經營范圍是采用生產型數字印刷機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經營活動。該人士介紹,這里有大家比較關注的一點,傳統出版物門檻比較高,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控制比較嚴,但《辦法》鼓勵企業以數字印刷方式從事出版物印刷,這是遵循數字印刷技術的發展規律。
數字印刷所具有的個性化、低印量、無需制版等優勢是傳統印刷無法比擬的。傳統印刷技術以批量復制為主要特征,批量越大,邊際成本越低。但由于傳統印刷的成本剛性,小批量復制一直面臨著不可逾越的經濟成本。因此,對部分短版出版物按需印刷勢在必行。
增加鼓勵發展數字印刷內容
《辦法》中增加了鼓勵性的內容!掇k法》第一條概括性地說:“促進數字印刷健康發展。”第四條則表示“國家支持、鼓勵數字印刷經營企業采用新技術、開拓新模式、提供新服務”。
為了鼓勵數字印刷連鎖經營企業健康快速發展,《辦法》簡化了連鎖企業分支機構的審批程序和出版物樣本備查手續。根據《辦法》第十條規定,設立數字印刷連鎖經營企業,連鎖總部按照正常程序獲得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后,各個連鎖門店不再重復辦理審批手續,只需持有關材料到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即可。考慮到經營實踐,《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數字印刷連鎖經營企業在連鎖總部的統一組織下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由接受委托的連鎖總部或者連鎖門店驗證并留存相關印刷委托書和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其他連鎖門店免于辦理相關手續。
完善連鎖經營監管職責
《辦法》明確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連鎖門店實施監管,要求連鎖總部加強對門店日常經營活動的管理。門店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處罰結果向總部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門店一年內累計受到兩次罰款以上的行政處罰的,總部撤銷該門店或終止與該門店的連鎖經營關系,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該門店的許可證。一年內1/3以上的門店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責令總部整改;整改不通過,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總部及全部門店的許可證。
《辦法》重申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必須堅持委托書制度。該人士表示,《辦法》未對相關實施程序作出具體規定,主要考慮為未來實行委托書網絡電子核驗留出接口。
《辦法》還規定要完善質量管理,要求數字印刷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印刷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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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同時明確了生產型數字印刷機的定義,將其與高速數字復合機類設備區分開。為了進一步明確數字印刷企業的審批依據,總署8月10日配套印發了《生產型數字印刷機目錄》,統一了生產型數字印刷機的認證標準。
《辦法》涉及兩個企業概念:一個是數字印刷經營企業,即從事數字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一個是數字印刷企業,即年度核驗和報表提出的專營數字印刷的企業。該人士表示,數字印刷經營企業包括專營數字印刷的企業和其他從事數字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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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定了設立數字印刷企業的條件:生產經營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有1臺以上生產型數字印刷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必須取得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該人士表示,這個標準是專家和行業管理部門反復討論確定的,是審批數字印刷企業的最低門檻,條件好的地方可適當提高標準。
《辦法》也規定了設立數字印刷連鎖經營企業的條件:5個以上連鎖門店,總部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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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明確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連鎖門店實施監管,要求連鎖總部加強對門店日常經營活動的管理。門店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處罰結果向總部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門店一年內累計受到兩次罰款以上的行政處罰的,總部撤銷該門店或終止與該門店的連鎖經營關系,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該門店的許可證。一年內1/3以上的門店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責令總部整改;整改不通過,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總部及全部門店的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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