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征求意見
2011-05-26 09:15 來源:中國證券網 責編:Victoria
- 摘要:
- 領取許可證書時,如發現有缺號、錯號、紙張缺頁、流水號不連續、無防偽標記等印制錯誤,應立即封箱,報告主要領導,并對檢驗情況進行書面記錄,由保管人員及主要領導簽字后,連同該箱許可證書一同上報許可證局處理。
第二十七條 發證機構在啟用各類許可證書時,須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使用登記。
第二十八條 對因印制錯誤退回的許可證書,由許可證局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對庫存期間因火燒、水浸、蛀蝕等造成許可證書損毀的,發證機構應立即書面上報許可證局,并將受損證書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對打印錯誤和簽發之日起一個月后仍未領取的許可證書,發證機構應予撤銷,并按廢證予以登記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在保管、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廢證,發證機構須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廢證登記。
第六章 許可證書的調劑與遺失處理
第三十條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特辦之間不得擅自相互借用各類許可證書。特殊情況下,發證機構間確需臨時借用許可證書,須由申請使用方向許可證局提出書面申請,許可證局審核并協商雙方同意后統一安排調劑,并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登記調劑信息。
第三十一條 同一商務主管部門下屬的延伸打印終端間的許可證書調劑由該商務主管部門自主安排,并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進行相應登記。
第三十二條 許可證書在庫存、運輸、保管、使用過程中發生遺失,相關部門均應立即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許可證局。
第七章 許可證書的核查
第三十三條 發證機構每季度應對許可證書進行清點核對,核查許可證書的種類、數量等出入庫登記與實際使用情況是否相符。
第三十四條 發現許可證書有損毀、丟失、被盜等情況,發證機構應立即查找事故原因,追究相關責任,采取必要防范和整改措施,同時書面上報許可證局。
第三十五條 發證機構應于每年一月底前填寫上一年度《商務部進出口許可證書使用情況登記表》(見附表四),上報許可證局。
第八章 許可證書的銷毀
第三十六條 對因改版而過期的空白許可證書,發證機構須在《商務部過期空白進出口許可證書封存/銷毀登記表》(見附表五)上登記,經主要領導審核無誤后封存。新版許可證書啟用當年,經報上級分管領導批準,舊版空白許可證書按保密文件銷毀規定予以銷毀,并在《商務部過期空白進出口許可證書封存/銷毀登記表》上如實登記。有關銷毀的請示批件及銷毀清單須留存備查。銷毀情況報許可證局。
第三十七條 發證機構應將廢證在《商務部進出口許可證書廢證封存/銷毀登記表》(見附表六)上登記,經主要領導審核后封存。廢證保存期為兩年。
到期的許可證書廢證,經報上級分管領導批準,按保密文件銷毀規定予以銷毀,并在《商務部進出口許可證書廢證登記/銷毀登記表》上如實登記。有關廢證銷毀的請示批件及銷毀清單須留存備案。銷毀情況報許可證局。
第九章 檢查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 許可證局對發證機構執行本規定的情況組織檢查,并將檢查結果納入年度考核范圍。
第三十九條 檢查或抽查內容:
(一)發證機構內部許可證書管理制度制定與執行情況;
(二)許可證書的征訂、驗收情況;
。ㄈ┰S可證書的保管及專庫、專柜的安全措施情況;
。ㄋ模┰S可證書的進、出庫臺賬登記情況;
。ㄎ澹┰S可證書的使用率情況;
。┻^期空白許可證書和廢證的封存/銷毀登記情況;
。ㄆ撸┌匆幎ㄔ诳瞻鬃C書管理系統進行登記的情況。
第四十條 經檢查,對未執行本規定的發證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提醒、警告或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
對不執行本規定造成許可證書丟失、被盜的發證機構,將按照《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發證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許可證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外經貿配字〔1999〕第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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