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電子商務平臺監管真空何時填補?
2011-03-03 10:14 來源:通信信息報 符周順 責編:江佳
- 摘要:
- 由此看來,電子商務平臺的“欺詐”行為并非偶然,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如果電商平臺嚴格審查供應商資格,對于供應商的欺詐行為,電商平臺本身并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而若電商平臺內部人員主動參與了事件,性質就發生了改變。
【CPP114】訊:阿里巴巴的“欺詐”事件,對于企業本身而言是誠信的缺失,是價值取向的偏差;而就整個電子商務行業來說,這是電子商務平臺監管缺失所導致的必然惡果。由此看來,電子商務平臺的“欺詐”行為并非偶然,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如果電商平臺嚴格審查供應商資格,對于供應商的欺詐行為,電商平臺本身并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而若電商平臺內部人員主動參與了事件,性質就發生了改變。
對于大多數互聯網企業而言,為了追求業績的增長,不斷壓縮內控、內審等非業務部門已是不言而喻的“潛規則”。阿里巴巴自曝家丑被稱為“刮骨療毒”,這似乎讓人們看到了電商平臺健康發展的一點希望。也只有這樣,行業惡性循環的僵局才可能被打破,相互傷害的體系才有松動、瓦解的可能。
據業內專家介紹,就目前而言,主管部門對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的監管幾乎是一片空白,只有第三方平臺內部的自我監控;在管理方面,多個部門共同管理的局面依然存在,責權不明;這使得電子商務平臺淪為灰色地帶,欺詐行為在一些自律性不強或者說缺乏內控力的企業中泛濫。機制的不完善使得監管漏洞百出,難以對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進行有效監管。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分析師張周平表示,今后還需要各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加大對電子商務平臺的監管力度。
隨著3G互聯網的蓬勃發展,互聯網應用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普及,電子商務對人們日常生活的影響也更加深入。面對電子商務潛在的巨大市場前景,不法分子借機牟取暴利,打著某品牌、借助知名企業的幌子進行欺詐勒索。此外,行業的惡性競爭也引發了網民對電子商務發展的深思,國內電子商務要實現快速、持續、健康發展,完善監管已是迫在眉睫。與此同時,電子商務企業如何處理價值觀與利潤的關系,也成為了電子商務未來發展的新課題。
回望2010年,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可謂在“曲折中前行”。京東和當當之間的大戰是長期監管缺失的集中體現,然而令人欣慰的是國內電子商務監管機制也在發展中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從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網店實名認證規定到商務部頒發的《關于促進網絡購物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對網絡購物予以政策支持的;央行對網購支付業務在門檻設置、權責等方面也有了明確規定。
回歸到阿里巴巴“欺詐”事件本身,馬云的雷厲風行,最大的啟示在于教會企業和經營者,如何正視已往的成績,又將如何居安思危?正所謂“創業容易守業難”,馬云曾坦言:“阿里巴巴從成立第一天起就從沒以追逐利潤為第一目標,我們決不想把公司變成一家僅僅是賺錢的機器。”說這是馬云的魄力也好,阿里巴巴的價值觀也罷。當欺詐的“野蠻”成為一種潛規則,在潛規則成為亞文化的今天,筆者想說的是,電子商務良好的商業環境不是天生的,只有在企業良好內控力的調節以及完善外部市場監管的雙重作用下,通過不斷的規范和刺激,電子商務生態環境才能得到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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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業內專家介紹,就目前而言,主管部門對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的監管幾乎是一片空白,只有第三方平臺內部的自我監控;在管理方面,多個部門共同管理的局面依然存在,責權不明;這使得電子商務平臺淪為灰色地帶,欺詐行為在一些自律性不強或者說缺乏內控力的企業中泛濫。機制的不完善使得監管漏洞百出,難以對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進行有效監管。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分析師張周平表示,今后還需要各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加大對電子商務平臺的監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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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2010年,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可謂在“曲折中前行”。京東和當當之間的大戰是長期監管缺失的集中體現,然而令人欣慰的是國內電子商務監管機制也在發展中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從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網店實名認證規定到商務部頒發的《關于促進網絡購物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對網絡購物予以政策支持的;央行對網購支付業務在門檻設置、權責等方面也有了明確規定。
回歸到阿里巴巴“欺詐”事件本身,馬云的雷厲風行,最大的啟示在于教會企業和經營者,如何正視已往的成績,又將如何居安思危?正所謂“創業容易守業難”,馬云曾坦言:“阿里巴巴從成立第一天起就從沒以追逐利潤為第一目標,我們決不想把公司變成一家僅僅是賺錢的機器。”說這是馬云的魄力也好,阿里巴巴的價值觀也罷。當欺詐的“野蠻”成為一種潛規則,在潛規則成為亞文化的今天,筆者想說的是,電子商務良好的商業環境不是天生的,只有在企業良好內控力的調節以及完善外部市場監管的雙重作用下,通過不斷的規范和刺激,電子商務生態環境才能得到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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