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社團狀告造紙廠排污勝訴
2011-01-19 10:53 來源:中國紙業網 責編:劉慧
- 摘要:
- 法院判決支持了上述兩家環保公益組織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貴陽市烏當區定扒造紙廠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業污水,支付原告相關費用,承擔該案發生的檢測費、訴訟費。被告當場表示不上訴。
有限進步
2009年,中華環保聯合會曾發起過兩起環境公益訴訟,一起接受調解,一起以撤訴告終。馬勇表示,當時接受調解是因為被告應中華環保聯合會的訴訟要求,完全停止了產生污染的那部分業務;同樣,撤訴也是由于被告行政機關做出了具體的行政行為,按照法律規定,達到了訴訟目的。
馬勇表示,此次貴陽的環境公益訴訟能夠勝訴,得益于“地利人和”的優勢。首先,貴州省此前通過相關條例,使得像中華環保聯合會、貴陽公眾環境教育中心這樣的民間環保社團,獲得了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他說,國內民間環保組織絕大多數以環境教育、培訓宣傳為主,能夠提供專職環境法律服務的非常少,和地方環保社團共同提起訴訟的嘗試,不僅能提升他們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性,也提高了外界對環境公益訴訟的關注度。
然而,該案的勝訴只是環境公益訴訟的一次有限進步。據馬勇介紹,被告定扒造紙廠是一個生產能力年僅6000噸的小造紙廠,本身屬于即將被關停淘汰的企業。馬勇承認,如果是對當地利稅有著重大貢獻的大企業,這樣的訴訟是否能提起,能否立案,會不會得到公正判決等諸多方面,都將面臨各種巨大壓力。
同時,根據他們的調查,定扒造紙廠從2003年開始偷排污水,以每噸造紙排放20噸污水,每年即向南明河排放10.8萬噸污水,其一年的超標排污費就達數百萬元。而定扒造紙廠每年所交納的稅收只有60多萬元,遠不足以支付南明河的污染治理費用。定扒造紙廠偷排污水,每年可為其“節省”數以萬計的費用。但對南明河造成的污染損失卻難以估量。法庭出示的檢測報告顯示,其排放的污水超出國家排放標準幾十倍。
盡管原告在法庭上強調,對定扒造紙廠造成的污染損害,保留追訴的權利。但已經關停的定扒造紙廠,注定永遠無法彌補它對南明河造成的危害。
在昆明市環保局發起的云南首宗環境公益訴訟中,兩名被告分別是昆明羊甫聯合牧業有限公司(下稱羊甫公司),以及羊甫公司主要股東注資成立的昆明三農農牧有限公司(下稱三農公司)。三農公司具體負責的生豬養殖小區,為昆明市嵩明縣楊林鎮大樹營村附近的水源地大龍潭帶來了污染。
2011年1月11日,云南省安寧市環保法庭開庭審理一起液氨傾倒案。2010年5月22日,受私人車主雷鍵雇用駕駛液氨罐槽車的吳朝建,在一個村子的灌溉渠內偷排罐車內剩余液氨,導致附近村民莊稼和魚塘遭殃。這也是云南省首例因非法排污污染環境、危害公共安全,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不過,與那些背景深厚的肇事企業或個人相比,羊甫公司和三農公司,雷鍵和吳朝建均被環保人士稱為“軟柿子”。
2010年5月,環保組織重慶市綠色志愿者聯合會,對國電陽宗海發電有限公司脫硫設施運行不正常,二氧化硫減排不力,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但據稱被昆明市中級法院擱置,至今未能立案。“環保法庭只打蒼蠅,不打老虎。這就是潛規則。”代理律師之一、北京中咨律師事務所夏軍律師表示。
有益嘗試
在馬勇看來,目前很多環境保護,包括節能減排,幾乎全靠行政手段解決。行政執法手段的不力,致使許多企業屢查屢犯。而環境公益訴訟作為法律手段,可以解決一些行政手段難以解決的環境問題。
依靠法律手段保護環境,必須于法有據。而法律空白導致相關執法、司法部門認識存在分歧,致使環境公益訴訟在很多地方陷入困境。
一則來自云南省檢察院官方網站的消息,披露了云南省嘗試通過聯發規范性文件乃至部門地方立法的方式,破解環境公益訴訟困局。
這份名為《云南省環境公益訴訟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的文件,已經起草完畢,準備征求相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談及起草《意見稿》的初衷,云南省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張興榮說,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原告必須證明與被告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必須是環境污染的受害人。這樣的法律規定不僅不適應環保要求,也讓司法實踐陷入兩難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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