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排污紙廠再次承諾“住手”
2011-01-04 09:13 來源:中國紙業網 責編:劉慧
- 摘要:
- 中華環保聯合會、貴陽公眾環境教育中心起訴貴陽市烏當區定扒造紙廠水污染侵權糾紛環境公益訴訟案,12月30日在貴陽開庭并當庭一審宣判。
【CPP114】訊:中華環保聯合會、貴陽公眾環境教育中心起訴貴陽市烏當區定扒造紙廠水污染侵權糾紛環境公益訴訟案,12月30日在貴陽開庭并當庭一審宣判。
貴陽清鎮市人民法院環保法庭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業污水,消除對南明河的危害,并支付原告為搜集證據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及承擔案件中的分析檢測費、訴訟費共計1.2萬余元。
定扒造紙廠的呂老板專注地聽完宣判后,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三次被查 屢禁屢犯
法庭上,兩原告出示了6組調查證據,并通過多媒體播放了定扒造紙廠向南明河排放污水的事實。整個舉證質證過程中,作為被告的造紙廠呂老板均表示認可,沒有任何辯解意見。
其中一組證據顯示,這家造紙廠曾受到過環保部門3次處罰:2003年至2005年期間,被告就因向南明河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及超標排放廢氣,遭到經濟處罰的同時,被環保部門要求“在限期治理期間,造紙廠必須采取減產或停產措施,確保限期內生產廢水不外排,鍋爐煙氣穩定達標排放”。造紙廠負責人也承諾“嚴格按照環保要求,保持生產過程中煙塵、二氧化硫、氮化物達標排放。并表示,如果今后有污水直接排入南明河的情況發生,將自行關閉工廠,以保證工業污水的零排放”。經整改驗收后,當地環保部門允許造紙廠恢復生產。
“可是,造紙廠卻不守承諾,屢禁屢犯,通過廠邊的溶洞將污水直接排入南明河。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公益組織人員在法庭上說道。
環保組織 保留追訴權
法庭審理結束后,承辦法官問及雙方是否愿意進行調解時,原告當即肯定的回答“不同意調解”。談及原因,原告稱,從2003年開始被告就開始偷排污水,按照每噸造紙要排放20噸污水計算,被告每年要向南明河排放10.8萬噸污水。檢測報告顯示,被告所排污水遠遠超過國家允許排放標準的幾十倍。
原告表示,粗略按每天2000元計算,被告一年的超標排污費都應該在幾百萬元。而被告每年所交納的60多萬元稅收,遠遠不夠治理對南明河造成的污染。即使算上其全年上千萬元的銷售額,都不夠治理費用。
中華環保聯合會督查訴訟部的馬勇部長告訴記者,造紙廠偷排污水的行為,可以為他一年省下20萬左右的治理費。但是,對南明河造成的污染損失卻是無法估計的。
“對南明河污染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我們將保留追訴的權利。”馬勇說,此案宣判后,將對沿河的造紙排污企業起到有力的震懾作用。
延伸閱讀
公益訴訟 獲司法“撐腰”
目前,環境公益訴訟在全國范圍內逐步開展,但其中卻涉及很多訴訟難題,比如涉及的評估、鑒定費用的預支,這個現實問題直接制約了原告提起公益訴訟的積極性。
據此,環保法庭與貴陽市兩湖一庫基金會就此形成共識,規定涉及貴陽市水資源保護的環境公益訴訟過程中,涉及到評估、鑒定、分析檢測等費用,可向基金會申請資金幫助。這極大地減輕了原告提起公益訴訟的經濟負擔,對支持、鼓勵、保護各類主體提起公益訴訟有極大作用。
“這次鑒定產生1500元費用,就是基金會先行墊付,這也是全國首例公益訴訟案件中鑒定費用得到基金會幫助的案例。”承辦該案的羅庭長介紹。
另外,來自省環保廳的環保專業博士劉曉靜和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局長帥江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了該案的審判。據悉,由環保專家擔任陪審員參與環保案件的審理,是環保法庭的獨創做法。這不僅使環保審判更加專業,也使得環保審判更加公開、高效。
劉曉靜說,環保部門在執行方面確實存在困難,顯得勢單力薄,有了這次的“經驗”,今后也希望能夠借助多途徑來解決環境污染的問題,加大對污染環境行為的打擊力度。
事件回放
今年10月18日,兩家環保公益組織接到群眾投訴后,立即進行實地調查取證,發現定扒造紙廠通過溶洞向南明河排放大量的生產廢水。
11月19日,兩環保公益組織作為原告向環保法庭遞交民事訴狀。
12月10日,為減小對南明河水源污染,兩原告向環保法庭提出先予執行申請,請求法院立即對定扒造紙廠采取強制措施,停止污染行為。之后,法院裁定被告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業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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