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CLP法規對我國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2010-11-24 08:52 來源:標簽與貼標 責編:Victoria
- 摘要:
- 以甲醇的新舊標簽為例。原有分類是“高度可燃、有毒”,對應的危害描述是“高度可燃;吞食、和皮膚接觸以及吸入有毒;若吸入、接觸皮膚和吞食,會產生嚴重的不可逆的危險”。而在CLP法規要求下,分類需改為“可燃液體2類、急性毒性3類、有特異靶器官毒性”,危害描述需改為“易燃液體和蒸汽;吸入有毒;吞咽有毒;對器官造成損害”。同時,標志危害的圖標也要作出更改。
其次,企業需要更換符合CLP法規的化學品安全數據表。在2010年12月1日到2015年6月1日之間,物質的安全數據表上必須強制性同時具備CLP和DSD兩個分類體系的分類信息;配制品的安全數據表可以延續使用DPD的要求,若要使用CLP分類,則標簽上只能體現CLP分類體系的分類信息。2015年6月1日之后,DSD(危險物質分類和標簽)和DPD(配制品分類和標簽)廢除,SDS上必須提供根據CLP法規進行的分類信息。
再次,企業需向CLP法規實施機構ECHA進行通報。對于國內企業而言,要么通過自己的歐洲分公司或唯一代表(OR)來通報,要么督促歐洲進口商自行通報。只要其中之一完成了通報,就不會影響出口。在沒有通報的情況下,即使企業自行對分類、標簽、包裝內容進行了符合CLP法規的更改,也不能出口。
其實在CLP之前,歐盟已經有對化學品分類、標簽、包裝進行規范的文件,即DSD指令和DPD指令,但國內多數出口化企這兩項指令的執行并不到位,不過出口卻未受阻礙。因此,部分不了解CLP的企業也懷疑CLP是否會重蹈覆轍、宣而不行。對此,相關專家認為,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別:之前的DPD、DSD都是指令,而CLP是法規。雖然只有二字之差,但在歐盟,這兩者卻是完全不同層次的法律概念。后者的法律層次和執行力度將和REACH一樣,而REACH的執行情況國內企業已是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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