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上市公司須在1天內披露突發環境事件
2010-09-15 08:32 來源:新京報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潘岳昨天在中國環境報宣傳工作會議上表示,近期我國發生的幾起突發環境事件,再次凸顯出加強環境信息公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要隨時發布環境信息。第一時間公布相關信息,不拖延、不隱瞞。
【CPP114】訊:上市公司將要承擔更為明確的環境保護責任和環境信息公開義務,對于突發環境事件,須在1日內發布臨時環境公告。
環境保護部昨日公布《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征求意見截止日為本月25日。
環境年報要含污染物排放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指南》要求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等16類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應當發布年度環境報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況、環境守法、環境管理等方面的環境信息。
草案規定,上市公司年度環境報告應披露重大環境問題的發生情況,對于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并已發布臨時環境報告的,應報告環境事件最終處理結果和環境影響,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經濟賠償。
此外,因環境違法違規受到重大環保行政處罰并已發布臨時環境報告的,年度環境報告應報告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效果。
對于生活工作于上市公司生產企業附近的公眾而言,更在意的是企業污染物排放信息。
《指南》對此明確規定,年度環境報告要說明下屬各生產企業廢水和廢氣中常規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出現污染物超標排放的,要說明排放濃度、排放標準、超標原因和整改措施。
環保處罰須一天內披露
除年度環境報告外,《指南》還規定了突發環境事件的臨時環境報告制度。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上市公司,應在事件發生1日內發布臨時環境報告,披露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主要污染物質和數量、事件對環境影響情況和人員傷害情況(如有),及已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等;因環境違法被省級以上環保部門通報批評、掛牌督辦、環評限批,被責令限期治理或停產整治,被責令拆除、關閉,被處以高額罰款等重大環保處罰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得知處罰決定后1天內發布臨時環境報告,披露違法情形、違反的法律條款、處罰時間、處罰具體內容、整改方案及進度。
■ 解讀
拖延披露將視為違規
7月3日,紫金礦業集團公司旗下紫金山銅礦濕法廠污水池發生滲漏。
直至7月12日,福建省環保廳對外通報污染事件情況。隨后,證監會、環保部等部門針對其突發環保事故信息披露問題展開調查,最終紫金山銅礦濕法廠廠長、副廠長以及環保車間主任等3人被刑事拘留。期間,披露拖延、披露內容過于簡略等問題一直受到公眾詬病。
環保部環境規劃院綜合部葛察忠主任7月初曾對記者表示,環境信息披露一直沒有統一規定,哪些信息需要披露、要求披露的程度均不明確。
記者發現,此次《指南》對以上問題做出了很好回應,限制了突發環境事件上市公司的披露時間,“應當在事件發生1日內發布臨時環境報告”,并具體到需要披露內容,包括“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主要污染物質和數量、事件對環境影響情況和人員傷害情況(如有),及已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
這意味著,類似于紫金礦業長達9天的拖延披露時長將被視為違規。
■ 聲音
各地應隨時發布環境信息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潘岳昨天在中國環境報宣傳工作會議上表示,近期我國發生的幾起突發環境事件,再次凸顯出加強環境信息公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要隨時發布環境信息。第一時間公布相關信息,不拖延、不隱瞞。
潘岳表示,“紫金礦業事發9天后才公布相關信息,引起了公眾對環境信息公開、環保部門監管等方面的關注。這一案件再次提醒我們,加大力度推動環境信息公開已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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