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業管理條例》全文簡介
2010-09-02 11:57 來源:諾宇網_創業網 責編:龜山隱真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邮芩宋杏∷⒊霭嫖铮匆勒毡緱l例的規定驗證印刷委托書、有關證明或者準印證,或者未將印刷委托書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出版物的;
。ㄈ┍I印他人出版物的;
。ㄋ模┓欠佑』蛘咪N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訂、銷售出版物的;
。┥米詫⒊霭鎲挝晃杏∷⒌某霭嫖锛埿图坝∷⒌灼瘸鍪、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七)未經批準,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運輸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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