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新標簽法規于2010年9月1日開始生效
2010-07-22 10:56 來源:技術壁壘資源網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所有在印尼市場上交易的管制商品的制造商或進口商,必須在產品上加貼此印度尼西亞語的標簽。印尼貿易部于2009年12月21日頒布了編號為62/M-DAG/PER/12/2009的標簽法規,并于2010年5月21日公布了21/M-DAG/PER/5/2010對上述法規進行了修訂。
【CPP114】訊:2010年9月1日,印尼一項強制在多種商品上加貼標簽以便向消費者提供準確信息的法規將要生效。所有在印尼市場上交易的管制商品的制造商或進口商,必須在產品上加貼此印度尼西亞語的標簽。印尼貿易部于2009年12月21日頒布了編號為62/M-DAG/PER/12/2009的標簽法規,并于2010年5月21日公布了21/M-DAG/PER/5/2010對上述法規進行了修訂。
1. 涵蓋的產品
標簽法規涵蓋的產品分為四類,分別在法規的附錄I~IV列出了各類的產品清單:
附錄I:家用電子電器產品(46項);
附錄II:建筑材料和產品(8項);
附錄 III:機動車輛材料(備件及其他)(24項)
附錄 IV:其他商品(如鞋類、皮革制品、玩具、服裝等)(25項)
其中,對于第一類家用電子電器產品,包括:
電風扇、電冰箱、洗衣機、烘干機、空調、家用冷凍柜、電動水泵、熱水器、抽油煙機、微波爐、飲水機、攪拌器、混合器、電水壺/電飯鍋/及其組合、烤面包機、果汁機、電吹風、電熨斗、真空吸塵器、家用爐子/烤箱、烤箱/烤面包機、煤氣灶;
電視機、機頂盒、CD/VCD/DVD錄像機和播放機、投影儀、放大器、家庭影院放大器、揚聲器、麥克風、電子琴、迷你無線電收錄機、汽車磁帶、內容光盤、空白光盤、照相機;
筆記本電腦、傳真機、計算器、計算機顯示器、鍵盤、打印機、復印機、多功能設備;
無繩電話、移動電話。
2. 標簽要求
(1) 語言
必須使用印度尼西亞語,并且以容易理解的方式表達,如果沒有適當的等同的印尼用語,允許使用阿拉伯數字和拉丁字母。
(2) 內容
所有涵蓋產品必須包含以下信息:
名稱和/或品牌名稱;
制造商的名稱和地址(對于當地生產);
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對于進口商品);
原產國。
根據附錄中列出的產品類型,可能需要提供附加信息。譬如,材料類型和纖維組成,服裝護理標簽的大小,使用和保養說明(如果需要),危險符號和/或清晰的警告標志(玩具和游戲)。
(3) 位置
不同的產品有不同的標簽位置指南(放在哪里,是放在產品上,或在包裝上,或兩者都放),這些在附錄中對于每個產品類型都有說明。
3. 證書要求
標簽信息應提交給商品和服務監管部門主管批準,部門主管會在收到樣品后的五個工作日內簽發證書。管制產品的制造商或進口商在收到證書后才可進行相關業務。
4. 生效日期
對于新產品,本法規將于2010年9月1日生效。對于在本法規頒布前已在市場上流通的商品給予18個月的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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