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擬立法要求含鉛兒童產品加施警告標簽
2010-06-04 09:52 來源: WTO檢驗檢疫信息網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美國伊利諾伊州公共衛生部正就一項擬議法案向各相關方征求意見;意見征求截止日期至5月31日。該擬議法律擬修改《伊利諾伊州鉛毒法令》,要求某些兒童用品加施含鉛警告標簽。該修改議案要求含油漆的兒童首飾、護理用品和玩具,如果其任意組件的總鉛含量超過40ppm,就要加施警告標簽。
【CPP114】訊:美國伊利諾伊州公共衛生部正就一項擬議法案向各相關方征求意見;意見征求截止日期至5月31日。該擬議法律擬修改《伊利諾伊州鉛毒法令》,要求某些兒童用品加施含鉛警告標簽。該修改議案要求含油漆的兒童首飾、護理用品和玩具,如果其任意組件的總鉛含量超過40ppm,就要加施警告標簽。警示標簽應附著于用品之上或加施在其直接包裝容器上,并含有如下警示語:“警告:含鉛。如吞食或咀嚼,會造成傷害?赡軙a生含鉛灰塵”。標簽必須醒目、易認,位于物品或包裝的突出位置,并與其它印刷圖文的凸面、排版、色彩形成對比。
按伊利諾伊州法律規定,兒童護理用品定義為“由生產商設計,針對6歲以下兒童的促進睡眠、緩和情緒或喂食用具,或針對6歲以下兒童吮吸或磨牙的輔助用品”。兒童護理用品包括設計用于或打算用于直接放在兒童嘴中的、促進6歲以下兒童睡眠、緩和情緒或喂食的或輔助6歲以下兒童吮吸或磨牙的用具;因為這些用品接近兒童,所以很可能被兒童放入口中、咀嚼、吮吸和舔舐。
兒童首飾按法律定義是為12歲以下兒童制造、銷售的首飾,并包括滿足以下任何條件的首飾:
•l在包裝、展示或廣告中注明適宜12歲以下兒童使用的;•l和其它產品一起銷售、附著于或和其它產品包裝在一起的并通過包裝、展示或廣告宣稱適宜12歲以下兒童使用的;•l其尺寸適宜兒童而非成年人的,或;•l在自動售賣機上銷售;(2)在零售店、目錄或網上在線銷售,其專門銷售產品的包裝、展示或廣告宣稱適宜兒童使用;或(3)在零售店、目錄或在線網上銷售網站特定部門銷售,其產品包裝、展示或廣告宣稱適宜兒童使用。
伊利諾伊州擬立法規涵蓋的產品既要符合《消費品安全加強法》也要符合在該州商業化銷售產品的標簽要求。例如,滿足了《消費品安全加強法》規定的總鉛含量300ppm要求的首飾如果在伊利諾伊州銷售,只要任何部件的含鉛重量超過40ppm,就要加施警示標簽。伊利諾伊州的含鉛標簽規定最早會于2010年11月1日在全州內推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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