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層:創業板發行人盈利持續增長標準明確
2010-05-11 14:51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監管部門要求,對于最近一期凈利潤存在明顯下滑,如最近半年凈利潤不足上一年度凈利潤50%,或者前三季度凈利潤不足上一年度75%的,發行人應當提供經審計的能證明保持增長的財務報告,或者作盈利預測,盈利預測必須根據已簽訂的訂單情況。
【CPP114】訊:監管部門明確了創業板發行條件中盈利持續增長的判斷標準。業內人士指出,用商標形狀來打比方,“耐克型”符合盈利持續增長標準。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設置了創業板發行條件的兩套財務標準,其中之一要求“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對于如何才算持續增長,監管部門明確,出現2009年凈利潤大于2008年凈利潤、2008年凈利潤小于2007年凈利潤的情況,如果2009年的凈利潤大于2007年的凈利潤,則可以認定為持續增長;如果2009年的凈利潤小于 2007年的凈利潤,則不能認定為持續增長。也就是說,用商標形狀來比喻,“耐克型”符合標準。
監管部門要求,對于最近一期凈利潤存在明顯下滑,如最近半年凈利潤不足上一年度凈利潤50%,或者前三季度凈利潤不足上一年度75%的,發行人應當提供經審計的能證明保持增長的財務報告,或者作盈利預測,盈利預測必須根據已簽訂的訂單情況。
監管部門強調,保薦機構應該關注發行人的成長性質量,要“揭開公司面紗”,重點關注三方面內容:一是關注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資金資助,導致真實盈利能力失真。二是關注各種隱性和顯性的關聯方關系。三是關注發行人報告期內享受的稅收優惠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發行人對稅收優惠不能存在嚴重依賴。對于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關注持續性,下一年度應不存在被終止的情形;對于越權審批或無正式批準文件或偶發性的稅收優惠,必須計入非常損益;對于地方優惠不符合國家法規法律的,需滿足扣除后仍符合發行條件、最近一年及一期稅收優惠不超過凈利潤的30%。
【點擊查看更多精彩內容】
相關新聞:
- 關于我們|聯系方式|誠聘英才|幫助中心|意見反饋|版權聲明|媒體秀|渠道代理
- 滬ICP備18018458號-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