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印制管理法律法則
2010-02-23 00:00 來源:東莞絲印網 責編:陳運榮
- 摘要:
- 工商部門對商標印制行業進行日常監管,適用的法律主要是國家工商總局以第15號令發布的《商標印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務院頒布的《印刷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對兩者不同之處進行分析,以利于正確適用相應法律。
【CPP114】訊:工商部門對商標印制行業進行日常監管,適用的法律主要是國家工商總局以第15號令發布的《商標印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務院頒布的《印刷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對兩者不同之處進行分析,以利于正確適用相應法律。
首先,兩者的調整范圍不同!稐l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其中商標標識屬于包裝裝潢印刷品范疇,《條例》適用于商標標識“印刷”行為。《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本辦法所稱商標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標標識的行為”,適用于商標標識“印刷”和“制作”兩個方面的行為。對商標印制管理而言,《辦法》調整范圍要大于《條例》。
其次,經營主體有所不同。《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個人不得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商標印制單位是指依法登記從事商標印制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因此,個人不得從事商標標識印刷,但可以從事商標標識制作。個人從事商標標識制作活動,需要辦理營業執照,但不需要辦理《印刷經營許可證》。
第二,筆者認為,印刷企業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未建立或者未執行相應制度的,應優先適用《條例》處罰!稐l例》規定了印刷企業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應建立的制度(承印驗證、承印登記、保管、交付、殘次品銷毀制度),《辦法》規定了印制單位(包括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印制(包括印刷和制作)商標標識(包括注冊商標標識和未注冊商標標識)應建立的制度!稐l例》的相應規定包含在《辦法》之中,但由于《條例》是行政法規,《辦法》是部門規章,《條例》法律層次高于《辦法》,相同的規定應優先適用《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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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兩者的調整范圍不同!稐l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其中商標標識屬于包裝裝潢印刷品范疇,《條例》適用于商標標識“印刷”行為。《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本辦法所稱商標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標標識的行為”,適用于商標標識“印刷”和“制作”兩個方面的行為。對商標印制管理而言,《辦法》調整范圍要大于《條例》。
其次,經營主體有所不同。《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個人不得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本辦法所稱商標印制單位是指依法登記從事商標印制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因此,個人不得從事商標標識印刷,但可以從事商標標識制作。個人從事商標標識制作活動,需要辦理營業執照,但不需要辦理《印刷經營許可證》。
第二,筆者認為,印刷企業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未建立或者未執行相應制度的,應優先適用《條例》處罰!稐l例》規定了印刷企業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應建立的制度(承印驗證、承印登記、保管、交付、殘次品銷毀制度),《辦法》規定了印制單位(包括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印制(包括印刷和制作)商標標識(包括注冊商標標識和未注冊商標標識)應建立的制度!稐l例》的相應規定包含在《辦法》之中,但由于《條例》是行政法規,《辦法》是部門規章,《條例》法律層次高于《辦法》,相同的規定應優先適用《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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