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2010-01-28 09:23 來源:必勝網 責編:Victoria
- 摘要:
- 納稅人應將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財務上實行單獨核算,不進行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違規出版物和多次出現違規的出版單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上述違規出版物和出版單位的具體名單由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及時通知相應省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五、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的納稅人必須是具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具有相關出版物的出版許可證的出版單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專有出版權進行出版物的印刷發行的出版單位)。承擔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指定出版、發行任務的單位,因各種原因尚未辦理出版、發行許可的出版單位,經省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商同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核準,可以享受相應的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納稅人應將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財務上實行單獨核算,不進行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違規出版物和多次出現違規的出版單位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上述違規出版物和出版單位的具體名單由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及時通知相應省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六、本通知的有關定義
。ㄒ唬┍就ㄖ“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ǘ┍就ㄖ“出版物”,是指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的有關規定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所述圖書、報紙和期刊,包括隨同圖書、報紙、期刊銷售并難以分離的光盤、軟盤和磁帶等信息載體。
。ㄈ﹫D書、報紙、期刊(即雜志)的范圍,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的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所述“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兒童為主要對象的報紙和期刊。
。ㄎ澹┍就ㄖ“中小學的學生課本”,是指普通中小學學生課本和中等職業教育課本。普通中小學學生課本是指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學大綱的要求,由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定而具有“中小學教材”出版資質的出版單位出版發行的中、小學學生上課使用的正式課本,具體操作時按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春、秋兩季下達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所列的“課本”的范圍掌握;中等職業教育課本是指經國家和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定,供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和成人專業學校學生使用的課本,具體操作時按國家和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年下達的教學用書目錄認定。中小學的學生課本不包括各種形式的教學參考書、圖冊、自讀課本、課外讀物、練習冊以及其他各類輔助性教材和輔導讀物。
。┍就ㄖ谝粭l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圖書包括租型出版的圖書。
七、辦理和認定
。ㄒ唬┍就ㄖ幎ǖ母黜椩鲋刀愊日骱笸苏哂韶斦狂v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94)財預字第55號]的規定辦理。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負責增值稅先征后退初審工作的財政機關要采取措施,按照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用途監督納稅人用好退稅或免稅資金。
。ǘ┛破諉挝、科普活動和科普單位進口自用科普影視作品的認定仍按《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印發科普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3]41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同時廢止。
按照本通知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經征收入庫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納稅人如果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專用發票無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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