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建議:用電子標簽監控渣土車
2010-01-25 09:21 來源:RFID世界網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朱樹英委員認為,保監會應該調整保險投保方案,合理調整理賠額度,建立追索機制。比如適當降低理賠保額以加大投保單位風險。一旦引起事故,運輸單位或承包負責人自己也要賠償一筆巨款,“應該用巨大的經濟壓力迫使運輸單位或承包負責人加強管理、安全行車!
【CPP114】訊:一段時間以來,上海多次發生由土方車、攪拌車等重型車輛引發的交通事故。為何“土方車”頻頻奪去人們的生命?記者在昨天的采訪中獲悉,一些市政協委員通過大量調研找出了“土方車”肇事背后的三大“罪魁禍首”。
禍首之一:超載
委員統計,見諸報端的土方車事故80%以上是由超載車輛引起
根源剖析:“土方車”司機以運輸量計酬
有被查處的駕駛員訴苦,不超載就賠錢。土方車之所以屢出事故,駕駛員薪資待遇偏低以及運輸費結算方式的不合理是一個重要的原因。土方車一般按車數結算,拉一車20元到30元;也有以公里數或裝載數結算。歸根結底,多跑一車、多裝一噸就多賺錢。在這種純運輸量計價計酬的經濟壓力下,規行矩步的駕駛員“活不下去”。
委員建議:首尾監控+薪資調控
朱樹英委員建議,控制首尾,對土方車實行限量裝載、卸點付費。即為每輛土方車配備一張電子標簽IC卡,渣土車只有在指定的卸點傾倒渣土并核對載重量刷卡確認,才能獲得運輸費。在“卸點付費”同時還要配套制訂“限量裝載”措施來限制土方車超載。他還建議,利用現代科技,比如便攜式車輛秤盤、行車記錄器以及車輛自重計,提高對超載車輛的監控。
針對“多載多得”的利益驅動,朱樹英建議,改變土方車駕駛員薪資結算方式,把行車安全也作為駕駛員業績考核的重要指標,以工資為調控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率。他同時建議主管部門采用分批劃塊、集中和上門相結合的培訓方式對土方車駕駛員進行全面培訓,培訓時應結合交通事故的實際案例喚醒駕駛人員的良知。對經培訓考試合格的駕駛員,頒發“上海市建筑渣土運輸車輛駕駛員考試合格證”,逐步在業內推行持證上崗。
禍首之二:非法轉包分包
2008年上海就有約8000輛土方車,2009年工程增多,車輛數量還在上升
根源剖析:司機肇事,運輸單位“無責”
目前,交通事故發生后,往往由肇事司機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并不影響運輸單位的利益和運輸資質。上海建設工程的土方開挖量大,正規的土方車公司的運輸量難以滿足市場需求,為非法轉包、分包提供了“土壤”,許多沒有資質的土方車就有了承攬業務的機會和市場。“黑戶”車輛成了道路上的“隱形炸彈”。
委員建議:司機與公司之間應有“生死鏈”
屠海鳴委員認為,從事渣土運輸的專營企業,一旦被發現涉及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尤其是主觀原因致人死亡的事故,應立即被取消渣土專營資質。在高額處罰的基礎上,還要將大型車輛的所有人與當事人司機列為連帶責任關系;對于沒有資質卻在從事相應業務的公司,采取一票否決制度,一旦發現,交管部門立即協同工商部門予以取締,“必須在承包司機與專營公司之間設一條‘生死鏈’。”
朱樹英委員建議,主管部門應改變“馬后炮”式的管理方式,加大土方運輸合同履行的過程監控力度,結合轉包、違法分包行為隨機抽查。在運輸企業申請“區域建筑渣土運輸專營企業”和辦理年審核發“合格證”時,應結合抽查中發現的轉包和違法分包情況進行考核,把業務轉包、違法分包與降低資質、吊銷證書直接掛鉤處理。
禍首之三:肇事風險小
“有保險,我們撞死人都不怕”,這樣的冷漠態度在土方車老板和司機中并不少見
根源剖析:罰款由保險公司“買單”
由于事故的處理責任較輕,所有的罰款可以由相應的保險公司承擔,不少專營公司和司機不把運輸車輛超載、超速等違章運輸行為放在心上,禍事由此不斷。
委員建議:降低保險公司的“保護”程度
屠海鳴建議,政府應與保險公司聯手出臺新政,對由交警部門認定的人為造成安全事故的“土方車”等重型車輛實行“免賠”。
朱樹英委員認為,保監會應該調整保險投保方案,合理調整理賠額度,建立追索機制。比如適當降低理賠保額以加大投保單位風險。一旦引起事故,運輸單位或承包負責人自己也要賠償一筆巨款,“應該用巨大的經濟壓力迫使運輸單位或承包負責人加強管理、安全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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