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中國新聞社印刷合同糾紛案
2009-12-17 09:11 來源:中國企業維權網 責編:樂軒
- 摘要:
- 針對原告提出的理由,趙小魯律師和方宇律師提出刊物上載明的職務與其人員所屬沒有任何關系。同樣原告交付定作物的地點也不能證明表見代理關系。表見代理是因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人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權的表征,本人須對負授權人責任的代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理論界的通說,表見代理須第三人在行為是時善意且無過失,亦即在行為之際不知“代理人”無代理權,并且無從得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制版合同關系中,承攬人與定作人應當簽訂合同。趙小魯律師和方宇律師作為被告的代理人,抓住原告起訴合同糾紛而沒有合同這一事實,認為原告作為第三人并非善意且無過失,原告主張姚某與被告之間形成表見代理存在缺陷。本案中,原告的過失非常明顯,應當簽訂合同而未簽訂合同,故,姚某與中國新聞社未形成表見代理關系。
【CPP114】訊:一、基本案情
2002年4月,北京時尚興裕制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因承攬合同(印刷合同)糾紛起訴中國新聞社(以下簡稱:被告) 。原告起訴稱,經與被告工作人員姚某聯系, 2001年間,原告為被告主辦的《新聞周刊》制版,尚欠數萬元人民幣,要求被告立即返還欠款。原告起訴的主要證據是由姚某簽字確認的結算清單,且姚某為被告中國新聞社的員工的證據。
受中國新聞社的委托,趙小魯律師和方宇律師開始了解情況,進行相關調查。新聞周刊是中國新聞社主辦,由某單位(以下簡稱:甲單位)負責經營的刊物,中國新聞社僅僅負責采編工作,包括對外簽訂經營性合同在內的其他工作均由甲單位負責。此種約定從新聞周刊開始即是如此,并且一直履行至停刊。因為?仍,在中國新聞社很難發現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并且知道案件事實的當事人大都不是中國新聞社的工作人員。但經調查取得的證據證明姚某是甲單位的員工,而并非是被告中國新聞社的員工。
在原告不能證明姚某確實為被告中國新聞社的員工后,原告方又提出姚某與被告中國新聞社之間形成表見代理關系。趙小魯律師和方宇律師依據本案的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原告所主張表見代理不能成立。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姚某與被告之間不存在表見代理關系,并判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本案的爭議焦點
本案在庭審過程中形成了以下兩個主要爭議焦點:
1、姚某是否為被告的員工。
2、本案中姚某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表見代理關系。
三、爭議焦點的解決
1、姚某是否為被告的員工。
如果姚某是被告的員工,那么姚某因被告舉辦的《新聞周刊》制版工作而簽字確認結算清單的行為,很有可能被認定為職務行為,這樣原告就可以向被告主張本案中的制版費用。所以原告盡力想證明姚某是被告的員工。
但經趙小魯律師和方宇律師調查,發現姚某并非被告的員工,而是甲單位的員工。而且,在姚某出庭作證時,其承認不是被告中國新聞社員工,只是甲單位的員工。
2、本案中姚某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表見代理關系。
在原告主張姚某為被告員工的事實不能成立的情況下,原告又主張姚某與被告之間形成了表見代理關系。其主要理由為:《新聞周刊》上載明姚某為監制,且原告向姚某交付定作物的地點也是在被告中國新聞社的辦公區域里。
針對原告提出的理由,趙小魯律師和方宇律師提出刊物上載明的職務與其人員所屬沒有任何關系。同樣原告交付定作物的地點也不能證明表見代理關系。表見代理是因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人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權的表征,本人須對負授權人責任的代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理論界的通說,表見代理須第三人在行為是時善意且無過失,亦即在行為之際不知“代理人”無代理權,并且無從得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制版合同關系中,承攬人與定作人應當簽訂合同。趙小魯律師和方宇律師作為被告的代理人,抓住原告起訴合同糾紛而沒有合同這一事實,認為原告作為第三人并非善意且無過失,原告主張姚某與被告之間形成表見代理存在缺陷。本案中,原告的過失非常明顯,應當簽訂合同而未簽訂合同,故,姚某與中國新聞社未形成表見代理關系。
由于原告提出的主張不能成立,所以其僅僅憑借結算清單就請求付款缺乏法律依據,未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北京市大地律師事務所 趙小魯
【點擊查看更多精彩內容】
相關新聞:
案例分析:適應市場助印刷廠獲得長期成功
案例分析:適應市場助印企獲得長期成功
案例分析:家族企業的最佳模式
- 關于我們|聯系方式|誠聘英才|幫助中心|意見反饋|版權聲明|媒體秀|渠道代理
- 滬ICP備18018458號-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