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 集體管理謀破困局
2009-12-11 09:03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網/報 責編:王琦
- 摘要:
- 北京大學國家數字出版研究基地主任張平認為,互聯網高效、便利、交互、自由共享的精神與傳統版權保護之間產生了巨大的沖突,而在自律守法和獲取信息之間的道德平衡中,顯然前者難度更大,于是網絡上出現大量的“違法者”,后續創作與信息傳播的法律風險增加;著作權人按照現有保護規則主張權利,但維權成本過高,期望得到的利益不能得以實現,最終權利形同虛設,法律失靈。
【CPP114】訊:12月2日~3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和中國國家版權局共同舉辦了數字環境下版權和相關權集體管理研討會,中國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在會上指出,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是著作權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衡量一個國家著作權管理、保護水平的重要標志。在數字和網絡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集體管理可能
是解決網絡環境下版權問題的關鍵。中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表以及版權法律專家也在研討會上就中國著作權集體管理面臨的問題和解決之道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學者:傳統授權模式遭遇網絡挑戰
北京大學國家數字出版研究基地主任張平認為,互聯網高效、便利、交互、自由共享的精神與傳統版權保護之間產生了巨大的沖突,而在自律守法和獲取信息之間的道德平衡中,顯然前者難度更大,于是網絡上出現大量的“違法者”,后續創作與信息傳播的法律風險增加;著作權人按照現有保護規則主張權利,但維權成本過高,期望得到的利益不能得以實現,最終權利形同虛設,法律失靈。“這是世界各國普遍面臨的問題,而不僅僅發生在中國。”張平表示,在美國P2P網絡上,80%以上內容都未獲得授權,而最近谷歌數字圖書館的版權風波再次將互聯網環境下的版權保護問題推到了風口浪尖。
張平認為,傳統的逐一授權模式在互聯網環境下受到了挑戰。面對海量作品,要實現每一部作品事先獲得授權再在網絡上傳播幾乎無望。就我國現狀而言,在立法方面,《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已有了避風港原則,但這依然不能跟上技術的發展,ISP的內涵與外延依然模糊。在司法方面,關于保護版權人的利益,法律對商業化使用新技術更為嚴格,而非商業化使用則缺少規范;公眾目前的心態是,方便使用至上,私人目的要得到最大滿足;而作為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目前管理授權渠道還不暢通、能力有限。
音集協:維權遭遇賠償瓶頸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簡稱“音集協”)副總干事馬繼超在會上介紹,該協會正在全國28個。ㄗ灾螀^、直轄市)開展卡拉OK廳版權許可收費工作。2008年已收取2000多萬元,2009年上半年收取了6000萬元,協會將于近期召開會員大會確定分配方案。2008年,該協會在北京提起100項針對卡拉OK歌廳的訴訟,產生了較大的影響。目前存在的問題是,賠償尺度不一,賠償金額總體偏低,有的法院令非法使用者一首歌曲僅賠償權利人20元,根本達不到懲戒侵權盜版非法經營行為的作用。在追究刑事責任方面的困惑是:數字環境下如何界定侵權載體數量。
馬繼超表示,目前存在的問題是,唱片公司沒有從廣播和表演使用中獲得二次使用報酬權,因此嚴重弱化了對唱片公司權利的保護。全國有500多家電臺、電視臺都在免費使用錄音制品,還有數以萬計的播放背景音樂的場所。因此,音集協在成立后通過各種方式推動修法,爭取唱片公司的權益。此外,他認為,目前我國對集體管理組織的定性不明確,作為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沒有與普通的社會團體進行區別;其成立必須經過雙重審批,耗時太長:音集協從版權局批準到完成民政部登記,前后用了3年的時間。他建議修改《著作權法》,加強與相關法規的協調。馬繼超認為,有必要實行延伸集體管理制度。而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由集體管理組織代理維權的大批量案件獲得的賠償數量往往比較少,而沒有加入協會的權利人有機會獲得比協會訴訟更高的賠償額。
馬繼超認為,數字環境給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帶來的挑戰是:數字技術的發展為權利人通過技術平臺直接向眾多使用者發放許可,并詳細記錄使用情況計算使用費成為可能,集體管理組織不能體現出在傳統環境下的優勢,許多權利人不愿意加入集體管理組織。此外,現在涌現出了一批利用數字技術平臺代理大量音樂著作權的代理公司,采用商業模式運作,對集體管理組織形成沖擊。馬繼超對此給出的解決方案是,開發先進的數字管理平臺,提供公平透明的解決方案。
攝著協:尋求合法使用與權益保護之間的平衡
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簡稱“攝著協”)總干事解海龍表示,協會自成立以來,一直積極宣傳攝影作品著作權保護知識,廣泛介紹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大力發展會員,受理會員投訴,并為攝影作品的使用者提供使用授權,目前正在開展的工作還有:聯系全國知名老攝影家及已故著名攝影家的繼承人,邀請其加入協會,促進老照片在社會上的流通。他表示,目前尚在保護期的老照片具有廣泛的市場需求,但使用者聯系權利人卻存在一定的困難。
此外,協會的法律部門積極開展法律宣傳和維權工作,通過辦理著名攝影家的典型案例,擴大協會的社會知名度,從而促進攝影作品的合法使用。由于目前我國法院對攝影作品侵權案件的經濟賠償額相對較低,很多攝影人面對高額的維權成本往往望而卻步,導致攝影作品被非法使用的現象極其普遍。針對實際存在的問題,他們采取報紙、雜志、講座等方式不斷擴大攝著協的宣傳力度,提高攝影人維權意識,同時,對作者反映的案情一律認真處理。協會在2009年10月已經成功處理了著名攝影家徐肖冰、侯波和中國友誼出版有限公司、張九卿和人民體育出版社的版權糾紛;協會還全面調查了著名攝影家呂厚民和影像國際公司的權益糾紛,幫助其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積極介入陜西攝影家協會主席胡武功與美術家李躍亮版權糾紛的社會熱點事件,通過媒體表達協會的態度,擴大協會的知名度。通過一件件具體案件的辦理,使攝影人深切感受到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存在的價值。自2009年11月以來,協會已經陸續接到9位攝影師的投訴,涉及幾十家侵權單位。
解海龍表示,當今的時代是數字技術、互聯網技術蓬勃發展的時代,科技給文學藝術作品的傳播插上了翅膀,同時也為作品的有序流通帶來挑戰。就攝影作品而言,不經過作者許可而直接復制、發行變得日益簡單,同時對攝影作品不斷增長的需求也導致對作品的非法使用現象變得普遍。如何在促進攝影作品的合法使用和權利人合法權益保護之間尋求最佳的平衡已經成為一個重要課題。
文著協:應建立國家級統一數字出版資源平臺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簡稱“文著協”)常務副總干事張洪波在分析數字網絡環境下文字作品的使用現狀和版權問題時認為,目前數字網絡環境下文字作品傳播的主要形式包括:互聯網傳播,包括網絡在線閱讀、瀏覽,網絡下載、數據庫傳輸、網絡互相轉載,如數字圖書館、期刊網等;移動通訊網絡傳播,包括手機出版(移動書城、掌上書院)、手機報、手機雜志;移動存儲設備傳播,如電子書、電紙書(電子閱讀器)。
數字網絡環境給文字作品帶來的好處是,文字作品傳播更便捷,文字作品在數字網絡環境下的贏利模式逐漸清晰。手機出版、電子書、電子雜志、數據庫銷售、在線閱讀和收費下載、按需印刷以及廣告等商業模式能夠給著作權人的創造性勞動帶來巨大的經濟回報;ヂ摼W絡傳播作品比較混亂,移動通信網絡運營相對規范,發展速度后來居上,其中數字出版發展會更迅速。
與此同時,現有法律適用于數字網絡環境時明顯滯后,需要及時修改和完善,以適應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要求和版權產業發展的需要。他認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內涵和外延也需要調整。目前,版權授權不規范,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難以得到基本保障和有效維護,尤其經濟權利很難得到合理保障。這也是目前數字圖書館侵權糾紛不斷發生的原因。數字網絡環境下,維權成本更高、難度更大。成立時間還不長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既面臨著自身的發展問題,又面臨著要努力適應著作權人的維權要求,解決使用者面對海量作品的授權需要,并促進相關產業發展,任務重大。
張洪波認為,集體管理為數字網絡相關產業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其基本原則是:既要維護作者的合法權益,又要支持產業發展;鼓勵以授權許可為主、法律手段為輔;建立正常的作品授權通道,打擊侵權盜版行為。
張洪波認為,目前愈演愈烈的谷歌數字圖書館版權糾紛一事激發了中國廣大著作權人的版權保護意識,喚醒了使用者和社會公眾的社會責任意識。對國內數字出版產業的發展問題敲響了警鐘。授權、權利保障、資源重復建設問題十分突出,建立國家級統一數字出版資源平臺、建立市場規范,已經刻不容緩。“需要盡快完善立法,讓法律更具可操作性,將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落到實處。面對眾多‘孤兒作品’,需要建立‘延伸性集體管理’。應當將網絡之間、網絡與傳統媒體間的文章轉載列入法定許可范疇,保證權利人的獲酬權。探討數字網絡環境下解決版權授權問題的新方式,以適應新技術發展的要求和版權產業發展的需要。”張洪波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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