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假防偽標簽銷售牟利為何犯罪
2009-12-07 13:37 來源:法治快報 責編:樂軒
- 摘要:
- 陳某的行為符合這一犯罪的法定要件:一方面,紋理防偽標簽也屬于注冊商標標識。注冊商標標識是注冊商標的載體,由文字、圖形或文字圖形的結合所構成的商標圖樣的物質實體。防偽紋理標簽雖然是商家用以達到防假冒的作用,但它對商標的標識作用并未超出商標的作用范圍,是根據原注冊商標的字樣印制的,是商標的載體。
【CPP114】訊:龔律師:
今年3月14日,個體工商戶陳某為牟利,低價從他人手中購買2.7萬套某名牌小吃的假紋理防偽標簽,隨后轉手倒賣給他人使用。近日,法院以銷售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請問,陳某銷售的是假紋理防偽標簽,而非假注冊商標標識,為何會構成銷售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
讀者林芳
林芳讀者:
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陳某確已構成銷售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該罪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明知某一商標是他人已經注冊的,仍故意進行偽造和擅自制造、銷售,情節嚴重的行為。
陳某的行為符合這一犯罪的法定要件:一方面,紋理防偽標簽也屬于注冊商標標識。注冊商標標識是注冊商標的載體,由文字、圖形或文字圖形的結合所構成的商標圖樣的物質實體。防偽紋理標簽雖然是商家用以達到防假冒的作用,但它對商標的標識作用并未超出商標的作用范圍,是根據原注冊商標的字樣印制的,是商標的載體。另一方面,陳某明知是某種名牌小吃的假紋理防偽標簽,仍低價購進,高價售出,屬于倒賣式銷售。同時,陳某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此類犯罪的“情節嚴重”包括“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情形。陳某銷售假紋理防偽標簽的數額達2.7萬套,屬于“情節嚴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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