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出版:亟須加強版權保護和內容監管
2009-11-12 16:02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網 責編:涂運
內容審核“缺位”影響產業發展
在信息傳播方式日新月異的今天,技術不斷革新,新的出版方式不斷出現,而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出臺又相對滯后,這為手機出版的版權保護帶來了更大的挑戰。
相對于傳統出版而言,手機出版的出版主體很難界定,正因為出版主體存在爭議,如何在出版前對內容進行審核也就成為一大難題。事實上,手機出版的作者可以不需要經過出版單位的審查,就可將作品公之于眾,這對現行的出版物管理制度提出了挑戰,導致出版監管失去應有的效力,出現了諸多不良現象。例如:傳統媒體最忌諱的一稿多投、內容低俗、抄襲等現象得不到有效遏制,語言文字使用不規范的現象也極為普遍。
正是由于這些原因,大量內容低俗和侵權的作品進入手機出版市場,對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造成不良的影響,也破壞了著作權人、服務商與手機受眾之間利益的平衡,造成著作權保護的困難,不利于手機出版產業的良性發展。
對策
到目前為止,涉及互聯網及電子出版管理的法律性文件、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有17部之多。2002年頒布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內容過于簡單,根本沒有考慮到手機出版的特點。《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已不適應目前互聯網出版業迅猛發展的現實情況,在實際的執法中效果也十分有限。新聞出版總署已提出要起草《互聯網出版管理條例》以取代《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這個任務也已列入國家立法計劃之中。
修法、立法解決版權糾紛
雖然我國2006年7月正式實施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08年又修訂了《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等,但這些法律、法規仍需進一步完善細節。新聞出版行業一直實行的是嚴格的資格準入制度和產品準入制度,依據傳統出版形態所建立起來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無法適應手機出版的管理需要。因此,為適應高速發展的手機出版業的需要,應不斷更新相關法規。
為了滿足在解決版權糾紛時提供初步證據的需要,我國采納了《伯爾尼公約》確立的版權自動保護原則,實行了版權自愿登記制度。但是國家版權局制定的《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于1994年12月發布后,至今仍在試行。隨著《著作權法》的修改和實施條例的出臺,《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的修改已經迫在眉睫。修訂《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制定鼓勵開展數字版權自愿登記的政策,積極推行數字版權自愿登記制度,以利于相關權利人的確認與權利保護,減少著作權糾紛。
發揮集體管理組織作用
從現有的著作權保護制度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來看,解決數字技術環境下的著作權行使問題,除通過著作權人個人采取一定的措施行使和保護權利外,主要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來解決。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根據使用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時間、方式和地域范圍等因素制定使用費的收取標準,以規范對作品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并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在手機出版活動中,一方面,著作權人在行使其權利時,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對其權利不能控制或者難以控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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