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C2C電子商務體系現狀與風險防范
2009-10-29 14:24 來源:中國B2C研究中心 方盈芝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電子商務C2C良好的購物環境,不僅是C2C平臺運營商的職責,也是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作為網絡購物者也要有維權意識和安全信用意識。電子商務在不斷豐富我們生活的過程中克服自身的不足,必將為我們帶來更多的實惠和便利,發展為市場的主流。
三、交易風險防范機制設計
如果要求委托人對代理人進行監管,那么無疑會增加電子商務交易成本,這也有違電子商務存在的初衷,故市場必須引入委托人、代理人之外的第三方對交易進行監管。如果第三方監督機構由社會來提供,那么該機構肯定就是社會公共品。但如果是社會公共品就一定會存在“搭便車”的現象,因此,沒有私人愿意提供這種社會公共品,第三方監督機構必須由政府來提供,并且政府必須制定出相關的工商行政處罰條例,由于民間處罰的成本過低,沒有增加賣家的違法成本,其結果必然不會理想。政府處罰必須與民間監督相結合。政府處罰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賣家的違法成本,使其不敢輕易違法。民間監督機制的完善在于參照銀行信貸機制,建立電子商務交易黑名單,如果賣家違反交易程序,一旦被發現,一定將其列入黑名單,使其不能繼續在任何地方重新進行交易。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具體建議:
(一)完善信用評級體系
評價體系中應引進交易金額等作為評價的權數,修正小額交易沖信用的現象;建立投訴機制,對網購者反映出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網店進行查詢和監管,不應列為交易糾紛,而要視為經營者有違法行為轉交當地工商部門核實后進行處罰。
(二)引入第三方監管機制
恰當的合法監管機構仍以國家權力機關為宜,如工商管理部門質檢部門等。2008年北京市率先試行網店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就是對C2C管理的一個嘗試。只要執行程序規范下來,C2C電子商務零售商也沒有過于煩瑣的負擔,就有利于網購環境的優化。針對網上開店要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重點應放在審核C2C賣家經營的合法性上。工商管理部門對經營戶的經營固定場所、經營范圍的認定、商品品種、產品的合法性等等進行審核,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隨訪抽查,凡不合格者取消營業執照。由于電子商務起步較晚,目前的目的還宜將管理放第一,稅收放第二,收稅日期延后,甚至幾年內針對C2C賣家稅收可以實行減免政策。
(三)直接監管網絡經營者
通過網絡經營者去管理每個C2C賣家,要求平臺審核每個賣家的營業執照才能簽訂相關的“入網協議”,將營業執照和身份認證一起列入賣家開店的必備先行條件,不允許平臺放水。
電子商務C2C良好的購物環境,不僅是C2C平臺運營商的職責,也是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作為網絡購物者也要有維權意識和安全信用意識。電子商務在不斷豐富我們生活的過程中克服自身的不足,必將為我們帶來更多的實惠和便利,發展為市場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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