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C2C電子商務體系現狀與風險防范
2009-10-29 14:24 來源:中國B2C研究中心 方盈芝 責編:喻小嘜
- 摘要:
- 電子商務C2C良好的購物環境,不僅是C2C平臺運營商的職責,也是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作為網絡購物者也要有維權意識和安全信用意識。電子商務在不斷豐富我們生活的過程中克服自身的不足,必將為我們帶來更多的實惠和便利,發展為市場的主流。
【我要印】訊:網上購物已成為21世紀的主要消費方式之一,電子商務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肯定并被寄予厚望。電子商務的發展,尤其是以消費者對消費者(Consumer To Consumer)為代表的網上交易發展迅猛。2008年,亞洲最大網絡零售商“淘寶網”的商品銷售額已經達到999.6億元,注冊用戶人均消費超過千元,無論是影響力,還是推動經濟貿易方面,淘寶網都具有一定發展優勢。在現實生活中,諸如商家是否有誠信、商品是否合格,購買者根本無法從網絡中做出判斷。消費者對商品的了解僅限于圖片和文字以及對賣家詢問時的解答。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和利益驅動必然會引發電子商務的信任危機。
一、C2C模式交易的風險性
C2C是成熟的電子商務交易模式,但網絡的虛擬性增加了網絡購物的風險。信息可分為私有信息與共同知識兩種類型,而兩種信息所占比例則存在動態關系。在傳統商業模式中,無論企業還是客戶,他們之間的交易都是基于傳統的交易渠道。如,零售模式,該模式具有交易周期長、交易成本高等特點。而基于以往對電子商務應用的評價主要圍繞其交易的跨地域性、周期短、交易成本低等特點,許多學者總是將電子商務產生的交易風險歸結于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或監管不力等因素,但卻忽略了電子商務交易風險的必然性。
從委托——代理關系分析,C2C交易的雙方都屬于契約關系,委托人通過網絡不可能證實代理人的真實身份或意圖,至少委托人需要花一定的成本去證實代理人的行為。如果證實代理人的成本較高,那么代理人將會受到嚴格的監督,只要其違背契約,委托人會很容易識破其意圖。
然而,電子商務交易通常被認為是低成本交易,由于其交易成本低,通過電子商務交易的商品價格也隨之下降,因此,電子商務交易成為一種新的交易模式。如果委托人監視代理人的成本有所提高,那么代理人的行為會按照契約所規定的執行,但這違背了電子商務存在的價值,監督成本會直接提高商品的交易價格。實際上,在這種情況下,電子商務交易模式與傳統交易模式是沒有差異的。
當委托人為了降低電子商務交易成本而放松對委托人的監管,雖然降低了交易價格,但卻直接增加了交易的風險,因為代理人違背契約的成本會低于其違背契約所獲得的收益,這就形成了“道德風險”。因此,可以認為,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個人或企業的私有信息所占比例有所提高,已超過共同知識所占信息比例,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其交易風險必然增加!
二、C2C電子商務平臺信用體系現狀
為增強消費者的購物信心,C2C網站平臺要求賣家通過身份認證才能出售商品,從而增加賣家的責任。同時,C2C網站平臺設置消費者對賣家的信用評價等級證明賣家及其商品的可靠性。
其具體措施如下:一是實行消費者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是指消費者在交易完成后評價賣家提供服務的質量的等級。信用級別與交易量成正相關關系,信用級別越高,表示這個C2C電子零售商的信譽度越高,是值得信賴的商家,消費者可放心購買這個商家銷售的物品。信用評價具有反應商家誠信程度、商品品質、服務態度等功能。二是進行身份認證。個人身份認證是為了避免欺詐行為。如,淘寶網對沒有通過支付寶認證(支付寶個人認證包括身份認證和銀行卡提現認證兩部分)的注冊用戶不允許其在淘寶網出售商品。雖然現有C2C平臺也提供了相應的信用監督措施,但由于其片面性和缺乏可操作性,收效甚微,其具體情況表現在:
(一)信用評級虛假
如果C2C網絡平臺上的信用評價存在虛假成分,那么商家的信譽完全可能誤導買家。由于雙方都能認識到信用評價的重要性,就有部分急功近利、甚至別有用心的商家利用C2C平臺的信用評級。表現為信用虛假、信用注水、信用扭曲。C2C平臺出現了虛假信用等級,這不僅會影響消費者個人的購買效用,最重要的是虛假信用會直接影響整個C2C平臺的交易,即出現“逆向選擇”。如果C2C交易平臺只要有一個賣家出現虛假信息,其最終均衡結果必然是信譽良好的賣家將不能夠在C2C平臺上繼續存在,而剩下的賣家必然全部具有虛假信用,這就是虛假信用賣家驅逐良好信用賣家。
(二)身份證明約束微弱
身份認證對賣家,特別是不法賣家的約束效力非常微弱。如果注冊者假冒他人身份證認證和假冒他人開戶銀行卡,那么,C2C平臺也會通過實名認證的,因為那個被假冒的人是真實存在的。這樣的身份認證完全沒有任何意義。即使網絡賣家涉假,平臺能夠給予的懲罰只有審查或封店,并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假貨的出現。因為該賣家可以馬上另外換個身份繼續開店?梢哉f,C2C平臺現有的懲罰對于涉假賣家收益而言,其額度遠小于后者,涉假賣家仍然具備繼續賣假的動力。
(三)法規、賠償不易操作,維權成本高
我國現在主要依靠以下幾部法律對C2C電子商務進行規治!断M者權益保護法》要求經營者必須提供真實的信息適用于C2C電子商務;還有《產品質量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電子簽名法》。但是對C2C電子商務違法行為的概念較模糊,對C2C中有關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未能給予明確的規定,造成消費者對法律的盲目。網絡特性是C2C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處于不利地位的根源。網絡的虛擬性、技術性、無紙化等,使保護消費者權益變得困難。即使有人舉報甚至報案要求維權,也因難于取證以及難于找到嫌疑人而最終不了了之。網絡購物遭受的損失很多還不夠立案。據騰訊科技“網絡詐騙”調查報告的數據顯示,即便是遭遇了詐騙,選擇舉報的網友只占26.87%。60.89%網友表示自己對所遇到的網絡詐騙采取“不予理會”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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