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贏利模式,創造更多利潤源
2009-09-17 10:05 來源:全球品牌網 沈志勇 責編:劉文越
二、利潤來自“產品+內容”的贏利模式
中國企業習慣了以單一的產品去賺取利潤的贏利模式,其實,在產品的基礎之上,添加內容或者服務,就能夠創造出遠遠高于純粹產品帶來的利潤。這種贏利模式,我們把它叫做“產品+內容”的贏利模式。
“產品+內容”的贏利模式,企業獲取利潤的對象雖然仍然是直接客戶,但是,企業的贏利點卻不再僅僅是純粹的產品本身,而是增加了從內容方面所獲得的利潤。這樣,企業的贏利點由單一的產品贏利,變成了“產品+內容”的雙重贏利,無疑,這就增加了企業的贏利來源。
我們所熟知的蘋果iPod,就是采用的“產品+內容”的贏利模式。
從前,MP3是依靠賣產品來獲得利潤的。單從產品本身來看,蘋果的iPod與其他MP3相比,除了外型更時尚、品牌更響之外,它們之間并沒有本質的區別。
但是,iPod從2001年11月誕生以來,成為歷史上售出最快的音樂播放器,無疑創造了進入21世紀后第一個商業神話。
iPod憑什么能取得如此輝煌的銷售業績呢?其關鍵在于:將設備和服務(iTune)聯系在一起。消費者買這個設備更多的是要用上面的服務。iPod是第一個把線上音樂與MP3隨身聽捆綁銷售的產品。
iPod從誕生之初,就有一個觀念,音樂與設備本身一樣重要。為此,iPod將線上音樂與MP3捆綁在一起,組成“iPod+iTunes”的贏利模式。
從iPod產品上的贏利:以iPod第五代產品為例,該機每臺299美元,在這299美元零售價當中,有163美元屬于美國的企業和勞工,這其中有80美元被蘋果拿走,另外75美元屬于銷售和物流成本,剩下的8美元要給不同的零部件制造商。從2001年到2007年4月,在五年時間里,iPod銷量已突破一億臺,為蘋果創造利潤達到80億美元。
從iTunes音樂商店上的贏利:蘋果將iPod設備與iTunes在線音樂商店捆綁在一起,開創了音樂市場的新模式,這種模式把iPod用戶鎖定在iTunes音樂商店。iPod不支持從其他在線音樂商店購買的歌曲,如Napster等使用的是與蘋果不同的格式、不同的DRM(數字版權管理技術,因此用戶無法在蘋果的iPod上播放。同時,蘋果使用的是AAC格式和拒絕許可的FairPlay數字版權管理技術,具有很強的排他性。
在“iPod+iTunesi”模式之下,iTunse每銷售一首歌收費99美分,蘋果大概能拿到10美分,其他的65美分付給唱片公司作為版權費用,剩下的25美分作為支付信用卡和其他配送費用。
截止2007年4月,iTunes在線音樂商店已經銷售出超過25億首歌曲、5千萬部電視節目和130多萬部電影,成為了全球最受歡迎的網上音樂、電視和電影商店。蘋果公司僅僅是在所售出的25億首歌曲中所賺取的利潤,就達到了2.5億美元。
這就是iPod的雙重贏利模式,以iTunes的內容服務拉動iPod產品市場的發展,而反過來iPod產品市場的發展又推動iTunes服務被用戶所接受,形成一種良性循環。而蘋果公司,則從硬件和內容兩條戰線上都帶來滾滾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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