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條例(征求意見稿) 》(1)
2009-08-11 13:47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編:何溢寰
【我要印】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促進就業,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制度,鼓勵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工作能力和創業能力。
第三條 勞動者有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的權利。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制定并實施以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為主要內容的職業技能開發計劃。
第五條 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有關工作。
第六條 行業組織應當結合生產技術發展趨勢,制定本行業技能人才需求計劃和培養規劃,指導和推動本行業職業技能培訓,并按照規定承擔職業技能鑒定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七條 國家鼓勵行業組織、用人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水平。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技能人才以及技能人才培養成效顯著的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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