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等進口銅版紙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2009-08-07 11:03 來源:中國包裝交易網 責編:樂軒
- 摘要:
- 2008年8月5日,商務部發布2008年第49號公告,應金東紙業(江蘇)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晨鳴紙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濰坊恒聯銅版紙有限公司代表中國銅版紙產業提出的申請,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自2009年8月5日起,繼續按照2003年第35號公告、2007年第29號公告和2008年第73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09年8月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09年8月5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八月四日
2003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2003年第3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的進口銅版紙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商務部分別發布2007年第29號公告和2008年第73號公告,依法對措施進行了調整。
2008年8月5日,商務部發布2008年第49號公告,應金東紙業(江蘇)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晨鳴紙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濰坊恒聯銅版紙有限公司代表中國銅版紙產業提出的申請,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本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一致,即銅版紙,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英文名稱為Coated Art Paper(orBoard),亦稱Coated Woodfree。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銅版紙反傾銷措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
【點擊查看更多精彩內容】
相關閱讀
印刷業成為日本東京支柱產業
日本帝國油墨開發低溫UV硬化型接著劑
日本十條UV鏡面油墨E銀色
- 關于我們|聯系方式|誠聘英才|幫助中心|意見反饋|版權聲明|媒體秀|渠道代理
- 滬ICP備18018458號-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