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經報:企業有“文化”稅收給優惠
2009-04-14 00:00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編:覃麗妮
【編者按:從2009年至2013年,國家將對文化企業實施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包括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進口關稅等等!
【中華印刷包裝網】從2009年至2013年,國家將對文化企業實施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包括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進口關稅等等,并對在文化體制改革中由經營性事業單位轉制的文化企業稅收政策做出專門規定,以有效支持文化企業的發展。這是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最新出臺的政策。
目前發布的《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明確指出,調整對文化企業的稅收政策,旨在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以進一步推動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企業發展。
根據第一個通知,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免征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
根據第二個通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轉制方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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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發布的《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明確指出,調整對文化企業的稅收政策,旨在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以進一步推動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企業發展。
根據第一個通知,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2010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按規定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免征營業稅,期限不超過3年;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
根據第二個通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轉制方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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